杜黄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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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但婚后才取得产权证的房屋,该如何分割-上海离婚律师

发布者:杜黄海律师|时间:2018年11月26日|分类:婚姻家庭 |371人看过


这个问题的核心就是夫妻共有房产的认定是不是必须以产权证的取得时间为准。我们认为这种房屋的权属认定不应机械地看房产证的取得时间是发生在婚前还是婚后,套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吴晓芳法官,也是此次起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主要参与者的话说,“如果仅仅刻板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众所周知,房屋产权证书的取得与房屋实际交付的时间往往不同步,许多房屋由于购房人以外的原因,迟迟不能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的分割只在夫妻之间进行,并不存在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冲突。”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因此,这类房子,虽然产权证取得发生在婚后,但不影响该房产仍属于婚前支付全款的购房人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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