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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取消能否要求返还意向金
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杜黄海律师提示:双方应就收取的佣金在合同上说明,一旦遇到纠纷,做到有据可依
【典型案例】
金先生9月底通过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看中上海某处一房产,由于业主不在上海,无法面谈,当时就与该中介公司签订购买委托协议,缴纳意向金10000元,委托协议中约定:购买该房产的意向价格为80万人民币,金先生同意支付佣金13000元人民币。10月19日,业主返回上海,约好金先生面谈。业主同意80万元卖出该房产,但该地产公司却提出要另外多收1000元佣金,对此金先生表示不满,当场拒绝购买这套房产。交易取消后,金先生提出退还意向金10000元遭到拒绝。金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10000元意向金。
【杜黄海律师提示点评】
在本案例中,金先生与中介公司之间属于居间合同关系,中介公司未促成金先生与业主买卖合同成立,是因中介公司违反委托协议增加佣金导致,并非金先生故意违反约定拒绝买受房屋,因此,中介公司应当退还金先生已缴纳的意向金10000元。但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除双方有约定的以外,中介公司可以要求金先生支付其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杜黄海律师提示】
一、选择资质全、信誉佳、规模大的地产中介公司较为稳妥。上网查询或向已接受过中介服务的朋友打听想要了解的中介信誉如何,并可要求对方提供其在相应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执照。
二、消费者通过地产中介购买房子,应认真阅读合同文本内容,不要听信从业人员口头介绍和承诺。双方应就收取的佣金、各自需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在合同上进行说明,一旦遇到纠纷,做到有据可依。
三、一旦中介违反合同约定并协商未果,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起诉,以免拖延维权时间。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咨询电话:139 1722 7080】上海合同律师团队专注于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各类民事合同、经济合同纠纷(法律咨询请带齐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当面咨询律师,简单法律咨询或紧急律师求助请致电合同纠纷专家律师顾问咨询热线:139 1722 7080),律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88号华南大厦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