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黄海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名义的借款如何偿还 上海离婚律师

发布者:杜黄海律师|时间:2022年06月12日|分类:婚姻家庭 |266人看过


离婚手续办理完毕后,xx的朋友xxxx索要其借款20万元,xx以各种理由不予偿还,甚至到后来音信皆无。无奈之下,xx只得向xx索要。xx拿出离婚协议对xx说,其已与xx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的借款归各自偿还,xxxx所借款项虽然发生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双方已约定谁的名义借款谁偿还,因此,拒绝偿还。

 

无奈之下,xxxxxx为被告,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欠款纠纷诉讼,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20万元借款。由于xx下落不明,因此,法院进行了公告送达。

 

xx到庭辩称,在2004年初,xx虽然借原告xx20万元用于开公司,但自己从来没有见过这些钱,更没有用过这些钱。在离婚时,双方已然约定,各自名下的借款由各自偿还,因此,自己不应该承担还款义务。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xx在与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xx借款20万元用于经营公司,该借款应该认定为共同债务。现xx向二被告主张欠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故判令xxxx二人连带向xx还款20万元。xx在偿还xx借款后,可根据与xx的离婚协议主张自己的权利。

 

婚后所借款项,如果是用于生产生活中,一般均视为共同债务,应该由双方共同偿还.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