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手续办理完毕后,赵xx的朋友乔xx向赵xx索要其借款20万元,赵xx以各种理由不予偿还,甚至到后来音信皆无。无奈之下,乔xx只得向林xx索要。林xx拿出离婚协议对赵xx说,其已与赵xx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的借款归各自偿还,赵xx向乔xx所借款项虽然发生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双方已约定谁的名义借款谁偿还,因此,拒绝偿还。
无奈之下,乔xx以赵xx、林xx为被告,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欠款纠纷诉讼,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20万元借款。由于赵xx下落不明,因此,法院进行了公告送达。
林xx到庭辩称,在2004年初,赵xx虽然借原告乔xx20万元用于开公司,但自己从来没有见过这些钱,更没有用过这些钱。在离婚时,双方已然约定,各自名下的借款由各自偿还,因此,自己不应该承担还款义务。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xx在与林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乔xx借款20万元用于经营公司,该借款应该认定为共同债务。现乔xx向二被告主张欠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故判令赵xx、林xx二人连带向乔xx还款20万元。林xx在偿还乔xx借款后,可根据与赵xx的离婚协议主张自己的权利。
婚后所借款项,如果是用于生产生活中,一般均视为共同债务,应该由双方共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