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可见,对于一般的离婚案件,也是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到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告户口所在地与实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就以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为管辖法院。经常居住地是指到起诉止,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如果被告在国外,或被告正在服刑,原告只需在自己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即可。
另外,各地法院在级别管辖上也有一定的要求。比如上海法院,一般的离婚案件由基层即各区县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争议标的额较大,比如争议财产在人民币500万元~1亿之间的,一般就会要求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
当然,绝大多数离婚案件,一审都是在各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