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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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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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需遵循自愿原则(收养是否需要各方达成一致意见?)

作者:王振明律师时间:2022年07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88次举报
2022-07-29

收养关系的形成需要三方当事人共同完成,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收养人之间以及送养人之间均应自愿并达成一致意见。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在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年满8周岁时,还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有配偶的人收养子女的,应当夫妻共同收养。生父母送养子女的,也应当双方共同送养,除非生父母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王振明律师,毕业于国内重点政法院校,理论功底扎实。从业以来,先后代理过众多专利、商标、版权侵权、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刑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涵清(城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19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
山东涵清(城阳)律师事务所
1370220********19 劳动纠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