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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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专职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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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发布者:王振明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24日 78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A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本律师为被上诉人张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A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2.判令张某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张某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A公司与张某自2019年11月11日起建立劳动关系,A公司未与张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A公司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实系因张某原因导致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故A公司应按照上述规定向张某支付2019年12月11日起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张某主张按照2019年12月11日至2020年6月16日期间实发工资计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3195元,未超出法律规定,A公司要求扣减其已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一审法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纳,对A公司不予支付张某2019年12月11日至2020年6月16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3195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2019年12月11日至2020年6月16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3195元;二、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A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A公司应否向张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张某于2019年11月11日入职A公司,双方始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A公司主张,系因张某兼任案外公司法定代表人且其不配合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院认为,A公司对于其与张某存在劳动关系并无异议,张某担任案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不影响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A公司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张某不配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本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及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A公司应当向张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一审法院处理正确,本院不予变更。

综上,上诉人A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振明律师,毕业于国内重点政法院校,理论功底扎实。从业以来,先后代理过众多专利、商标、版权侵权、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刑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居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19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