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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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周口XX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伟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3日|分类:综合咨询 |12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XX公司(简称“太康XX公司”)、周口XX公司(简称“太康XX公司”)与郭XX、王XX等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6民终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太康XX公司申请再审称,该事故发生在XX公司承包的新增城镇配网智能电表工程马头镇商业街北XX西施工地上,该工程非其发包,其也不是该工程的出资人,本案发生事故的线路产权不归太康XX公司,故不应当承担责任。
太康XX公司申请再审称,受害人郭X死因不明,目前没有证据能证明郭X是因触电死亡;原审认定太康XX公司施工人员指使受害人上去整理乱线和广告牌没有依据;触电死亡的赔偿义务人是产权人和供电人,太康XX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原审漏列当事人,太康县经贸委员会也应负一定的管理责任;原审仅判受害人承担10%责任比例明显过低;应依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相关赔偿数额。
本院审查认为,一、本案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发生事故的线路产权属于太康XX公司,因该公司管理不善造成线路漏电,致使郭X触电死亡,原审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无不当。二、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XX公司的雇佣人员应当预见到带电线路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仍然指使郭X上去整理乱线和广告牌,致使郭X触电死亡,原判XX公司负主要责任并无不当;太康县经贸委依法不应承担责任,原判不存在漏列当事人的问题;原判根据郭X过错程度,酌定其承担10%的责任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批复,受害人经常居住地与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位于城镇的,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郭X夫妻在建制镇多年从事烟酒副食生意,其子女在该镇学习、生活,生效判决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数额亦无不当。综上,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XX公司、周口XX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XX公司、周口XX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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