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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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旅游合同“遇到”不可抗力

发布者:张权律师|时间:2017年08月16日|分类:合同纠纷 |553人看过

当旅游合同“遇到”不可抗力

2017年8月8日21时19分,四川阿坝州九寨沟县发生7.0级地震,此次地震造成多人遇难,给全国人民带来了伤痛,也牵动着全国各地人民的心。为维护旅游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笔者结合律师实务、相关法律及国家旅游局的相关规定,为妥善解决旅游合同纠纷,提供一定的法律依据。

一、什么是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实践中,那些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呢?对此我国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通常不可抗力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水灾、泥石流等;另一类是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暴乱、恐怖袭击、武装冲突、罢工等以及政府法律、行政行为等。

而本次地震显然属于不可抗力。

二、当旅游合同“遇到”不可抗力,如何处理?

我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由此可见,因地震不可抗力因素的发生,游客与旅游景区、旅行社、航空公司、客运公司等旅游经营者、辅助者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可以无责任解除合同的,双方均不存在违约情形。据此游客是有权要求退还景区门票、车票、飞机票等费用,但实际发生的费用是应当扣除的。

另外,对于旅游经营者,我国《旅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因此,地震发生后,各大旅游网站及旅行社已经相继发出通知办理退团退款事宜,同时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妥善安排旅游者,尽最大能力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这不仅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也是旅行社作为经营者应尽的社会责任。

对于旅游者,其虽享有解除旅游合同的权利,但若尚在灾区,从保障自身安全与降低损失角度考虑,我们建议旅游者不宜解除合同,在此基础之上,听从、配合旅游经营者的安排。当然,旅游者如对旅行社的安排存在异议,可以在回程后解决,法律也明确规定相应的救济途径,如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提起诉讼等。

  最后,愿震区的同仁们朋友们平安,愿前往救援的各类人员平安归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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