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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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范本

发布者:张权律师|时间:2017年05月16日|分类:婚姻家庭 |508人看过

   

立遗嘱人:XXX,女,汉族,一九四二年一月九日出生,住址:XXXXXXXXXXXXX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311942XXXXXXXXX

遗嘱受益人:XXX,男,汉族,一九七五年八月十日出生,住址:XXXXXXXXXXXX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311975XXXXXXXXX

我,立遗嘱人XXX是位于成都市武侯区XXXXXXXXX单元XXXXXX号房屋的产权所有人之一,该房屋属于我的份额是我的个人财产。我配偶XXX在一九九八年八月九日去世后,我至今未再婚。为防止日后因该房屋产生纠纷,现经我慎重考虑,并在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真实自愿的情况下立此遗嘱。

一、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玉林街XXXXXX单元XXXXXX号房屋属于我的份额在我去世后赠与给我儿子XXX一人所有,并且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

二、上述房屋如被拆迁,产权交换后所得房屋属于我的份额也按本遗嘱执行。

三、遗嘱内容完全是我个人的意愿,他人无权干涉。

四、本遗嘱我不委托他人执行。

五、公证员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向我解释清楚。

六、本遗嘱是由公证员根据我的意思打印,我确认无误并在本遗嘱上签名、捺指印。

七、本遗嘱是我的最终意思表示,若其他任何遗嘱与本遗嘱意思相违背的,均为无效。

立遗嘱人:XXX   

年三月二十四日


遗嘱公证书

××公证字第××号

兹证明×××(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和现住址)于×年×月×日在×××(地点或者公证处),在我和×××(可以是其他公证员,也可以是见证人)的面前,立下了前面的遗嘱,并在遗嘱上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经查,遗嘱人的行为和遗嘱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内容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三月二十四日   


遗嘱公证办理说明

遗嘱是公民生前处理自己所有的财产及其他事务,并在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遗嘱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立遗嘱的行为真实、合法的行为。经过公证的遗嘱一般不得变更或者撤销。如果有几份遗嘱同时存在,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办理遗嘱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

1)遗嘱是立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立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无行为能力人不能立遗嘱;限制行为能力人必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并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情况下所做出的遗嘱行为才是有效的。

2)立遗嘱人应当到遗嘱行为发生地或者遗嘱人住所地的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必须为遗嘱人所有,其财产的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有价证券。立遗嘱人可以要求见证人在场见证。

3)申请遗嘱公证人应当提交的文件包括:①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②立遗嘱人处分的财产所有权的证明;③遗嘱的草稿等。

4)公证机关应当为遗嘱人的遗嘱内容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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