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一:张大某,男, 年 月 日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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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二:张小某,女,年 月 日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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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一:杨某,女, 年 月 日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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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二:余某,女, 年 月 日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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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3万元。
二、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利息损失计约2万元(以实际计算为准,从2009年11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清之日止,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
三、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一和原告二是父女关系,被告一和被告二是母女关系。原告一和被告一是多年的朋友关系。2015年3月,被告一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方借款7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2016年3月归还。原告通过银行现金存款方式向被告出借了上述款项。然而至今二被告尚有53万元没有归还给原告。
2016年4月8日,两原告作为出借人,被告一作为借款人,被告二作为担保人。双方共同签署了还款协议,约定2016年10月8日前全部归还原告借款。协议签署后,被告一和被告二均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综上所述,原告为了被告资金周转的需要,出于友情帮忙出借款项,本来属于一种善举行为,但是被告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原告借款,且担保人又不履行担保义务,两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故特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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