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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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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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案例看老年人再婚和继承问题解决路径

发布者:张权律师|时间:2016年12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1633人看过

【案情重现】

金牛区杨柳巷社区的某(男)和张某(女)年轻时在一个单位上班,退休后两人都经历了丧偶之痛。基于相似的生活经历以及在单位共事多年的了解,两人很谈得来,经人撮合,两人很快便确定恋爱关系本以为两人的结合是顺理成章的事情的时候,事情却正因此变得复杂起来。正当两人想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时,双方的子女却极力阻挠这桩“婚事”。

虽然赵某向其两个子女诉说自己年老多病却无人照顾,精神上常常感到十分孤独等很多无奈情况,但也未能说服两个子女。后赵某的亲戚多次思想工作后,赵某的两个子女终于勉强同意两老人的婚事。但两个子女仍然心存顾虑:担心赵某在以后的生活中受气;担心赵某养老存款和房屋被张某转移

婚后,赵的两个子女对是不管不问,不仅不尽赡养义务甚至还在不断劝说赵仅有的一套住房过户到自己的名下。如今,赵某年老多病,经常生病住院,仅凭微薄的退休工资根本维持不了日常的经济开支,生活十分困窘。在多次向子女索要生活费均未果后,赵某遂想通过起诉解决,于是找到杨柳巷社区值班律师以寻求帮助。

社区值班律师了解情况后,主动联系了赵某的两个子女并约好时间在杨柳巷社区进行调解。一方面,值班律师向赵某的子女作了解释:在法律上,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老年人有婚姻自由的权利,作为赵某子女应该尊重赵某的选择。同时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不能因为不满父亲的再婚选择就不履行赡养义务;在情理上,老年人再婚在晚年找个伴在生活中能得到更好的照顾,在精神上也能得到更多慰藉,作为子女应当理解和支持父亲,让赵某能够无忧无虑的安享晚年。另一方面,律师也建议赵某与张某签订个人婚前财产协议以此消除双方子女对二人分别所有的财产和房屋在将来继承问题上的顾虑,即使在赵某在百年之后,双方子女也能分别继承应有的份额。

最终,赵某及其两个子女听从了社区值班律师的建议,并达成了调解协议。赵某的生活上有子女照顾,同时两个子女的心结也解开了,家庭又恢复了往日的融洽和睦,赵某脸上也展开了灿烂的笑容。

【专家点评】【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张权律师】

老人再婚受子女阻挠以及老年人赡养问题是我国当代家庭常见的法律纠纷。妥善处理这类家庭法律纠纷可以更好地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家庭的和睦,社会的和谐。在而处理这类案件,社区和其他民间调解组织在预防和及早化解纠纷环节有着重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同时,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第十五条也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赵某的再婚权利受法律保护,其子女干涉老人的婚姻自由,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在伦理上其实是不孝顺。面对再婚老人,子女应该给他们祝福,而不是阻拦。在赡养问题上,赵某年事已高,行动不便,生活困难,从法律上讲要求子女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从道德情理方面讲年老体弱的赵某需要精神上的慰藉和生活上的关心与帮助也属情理之中,作为子女,应对赵某予以经济上的扶持,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关心。赵某的两个子女以赵某再婚为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显然是违法行为。

【法治小贴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多子女以断绝父母子女关系、放弃继承权、分家不公、父母未对其履行抚养义务等看似正当的理由来拒绝赡养父母其实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无论以任何理由,均不能拒绝履行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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