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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租赁后,发生交通事故。在律师帮助下获得最大的合法赔偿,包括车辆损失、律师费等等。

发布者:万洪卫|时间:2022年10月20日|26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1 年 10 月 29 日,A与B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将奥迪小型汽车租赁给B使用,租金 600 元/日。后B在未经A同意的情况下,将涉案车辆借给C。2021 年 10 月 30 日 11 时 02 分许,C驾驶涉案车辆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C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给A方造成各项损失共计 61487 元,但B、C拒绝赔偿。

A委托万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B、C支付车辆租金 14600 元,赔偿车辆损失 41887 元;2.判令由B、C承担律师代理费 5000 元;3.判令由B、C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B辩称,律师费不应由我方承担,应由车辆驾驶人承担 赔偿责任。

C辩称,不是C租赁的车辆,他没有身份证,无法租车;A知道C没有身份证让他开车是有过错的,具体车辆是如何交到C手中的代理人不清楚;不是C签的合同,代理人承担能力有限只在能承受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且A也无法提供相应的租赁合同;并非C签订的合同,C只是驾驶人,也应当由B找C;C被告主体不适格,并非合同签订的相对方,只能是把车交给的C的人才能找C。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 1.B与A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2.C是否应当向A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争议焦点一,B主张应当由A、C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B、C均不予认可,以B没有驾驶证为由主张合同无效,C亦无驾驶证为由主张将车辆交给C不合法。法院认为,首先,A自称涉案车辆系其受车主委托出租,结合事故认定书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特别条款,能够确定其陈述属实,A作为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宜时,未履行查验承租人相应证件资料的义务,存在缔约过失,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但该事由不足以致使涉案租赁合同无效,B的该主张不能成立;其次,B与A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对涉案车辆使用权达成的合意,仅是使用权的转移,该权利转移至B后,B可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自由使用该车辆,B无相应驾驶资格,不能达到使用车辆的目的,系其自身原因,与涉案合同的签订无 关。综上,B、C抗辩合同无效的主张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争议焦点二,B主张承租人B及实际使用人C应承担赔偿责任,B辩称其代C签订该合同,涉案车辆实际承租人为C,车辆租赁费系C支付,车辆也由出租方交由C,C不予认可。法院认为,首先,涉案租赁合同系A与B签订,B自称代替C签字,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采信。且C系未成年人,B并非其法定代理人,即便B陈述属实,但因该民事行为与C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并不适应,需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故双方之间的授权无效;其次,涉案租赁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该车应由B管理使用,B自称涉案车辆系出租方直接交于C。但B在庭审中自认“租车当天签的合同”,也就是说,实际接收涉案车辆时,B是在场的,涉案车辆交付后,具体驾驶人员,应由B按照合同约定自行安排,C驾驶涉案车辆不能归责于出租人;最后,C作为涉案租赁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能够驾驶车辆,系与B之间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之间的纠纷,可另行解决。

综上,A与B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之上签订,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B在使用涉案车辆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擅自将车辆交由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他人,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违约责任。

B主张的车辆租金损失 14600 元,因其在涉案租赁合同中存在缔约过失,故法院对其主张的事故后的租车损失不予支持;B对A车辆损失 41887 元无异议,扣除B押金

1000 元,仍须向A赔偿车辆损失 40887 元;

B主张不应承担律师代理费,但双方在涉案租赁合同中对该费用有明确约定,该案系因B违约导致,故应由B承担律师代理费5000 元。

综上所述,A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 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一 十一条、第七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A车辆损失40887 元、律师代理费5000 元,共计45887 元;

案件受理费 1338 元,减半收取计 669 元,由A负担 170元,B负担 499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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