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诉被告尚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万XX、被告尚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尚X返还原告18900元并赔偿相关利息损失;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曾系夫妻关系,2019年2月21日双方协议离婚。2019年3月11日被告在未经原告的允许的情况下,采用猜密码的方式,从原告尾号为2953的工商银行卡账户中盗刷189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和被告的微信聊天截屏、原告尾号2953的工商银行卡账户明细为证。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盗刷原告钱款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事发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盗刷的钱款,但被告都不予理会。原告无奈,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尚X辩称,我不承认原告所说的猜密码方式,密码是由原告告诉我的。对于原告提交的中国XX银行信用卡查询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有异议,无法证明钱款到我的账户上,且无法证明我是通过猜密码的方式刷取原告的信用卡。原告所说的手机拉黑并不可信,对于微信截图的真实性表示怀疑。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王X中国XX银行卡号:62×××53于2019年3月11日转账支付山东省XX15200元,于2019年3月11日转账支付东营市XX公司2600元,于2019年3月11日转账支付东营市XX公司1100元。以上共计转账支付18900元。
另查明,王X、尚X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9年2月21日登记离婚。
本院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属于给付型不当得利,根据上述规定,此类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包括:受领人基于给付而获得利益;给付人因给付遭受损失;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受领人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依据上述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王X作为原告应举证证明不当得利的四个构成要件,否则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王X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中国XX银行卡号62×××53于2019年3月11日转账支付3笔,共计金额18900元,但王X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尚X取得18900元且没有合法的根据,对此尚X亦不予认可。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综上所述,王X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2.5元,减半收取计136.3元,由原告王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