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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分居离婚的认定标准

作者:赵丽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476次举报


许多夫妻离婚都是因为感情破裂,在离婚之前可能已经分居了一段时间,希望通过分居达到离婚的目的。那么,民法典关于分居离婚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夫妻在分居期间的债务如何认定下文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民法典关于分居离婚的认定标准

  我国《民法典》(自202111日起施行)第1079条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要从四个方面来把握这一条款。

1、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有客观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双方自愿协议分居的等多种情况。比如,夫妻分别在两地工作,因相隔遥远而没有同居条件。这种夫妻分居,并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时间再长,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有些夫妻,他们感情尚好,也不愿离婚,但由于某种原因,自愿实行分居。这种情况,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条件。作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须是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厌恶而造成的分居。

2、分居必须是连续的,且已满两年。

  首先,从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离婚诉讼时为止,时间必须满两年。其次,分居必须是持续的,分居时间必须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则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计算。不能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加计算。

3、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

  对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简单的理解为分开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条件所限,并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别居住。但是,这种分居并不排除夫妻之间的性生活。他们可以利用种种办法,来满足夫妻之间的相互需要。所以,作为法定应准予离婚的夫妻分居的实质,在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并持续长达两年。

4夫妻分居满两年须以证据证明。

  我国虽然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规定为法定的可以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在实践中要想凭借这条规定而达到离婚之目的,却着实不易。因为,诉讼的灵魂是证据,法庭认定必须要靠证据的支持。要想证明夫妻分开居住容易,但要证明夫妻之间连续满两年未有性生活,却谈何容易。特别是在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另一方坚持不离的情形下,这种个人隐私性极强的证据,就更难举出。

二、夫妻在分居期间的债务的认定

1、分居不是离婚。

  离婚以民政部门发放的离婚证或法院签发的准予离婚的裁判书为凭证,故无论因为什么而分居,也不管分居达到多长时间,只要双方未办理离婚手续,婚姻关系就依法存在。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11日起实施)第1065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债权人享有追偿权。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如果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是对方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自己对此笔借款毫不知情,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生活,那么,其在承担连带责任限额内可以向对方主张追偿,以维护自身利益。

关于民法典关于分居离婚的认定标准的内容就介绍到这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判决分居离婚,是以当事人是否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条件为标准的对此如果大家对此还有其它疑问,可以咨询一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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