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适用哪国法律的规定?涉外离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是对原来合法婚姻关系的废止。涉外离婚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离婚,涉外因素包括离婚的当事人有一方是外国人或港澳台籍人士的、财产所在地在国外的、子女的国籍属于外国或港澳台籍的几种情形。狭义的涉外离婚就是指欲离婚的夫妻双方有一方不是中国公民的离婚就属于是涉外离婚。离婚的法律后果,除了解除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还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小孩扶养等,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各国法律都对离婚进行积极的干预,对离婚的法律适用也规定得较为细致和严格。
离婚的程序可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指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并达成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认可而解除婚姻关系;诉讼离婚是指双方婚姻关系经由法院诉讼程序而解除。
《民法通则》仅规定了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的法律适用这种情形,采用的是法院地法的单一标准,该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八十八条作了较为细致的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该条扩大了涉外婚姻的主体范围,不再限定于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离婚,只要属于涉外离婚案件,离婚都适用法院地法。
《法律适用法》对涉外离婚作了新的规定,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法律适用的前提是法院对案件具备管辖权,但如果涉外离婚案件由法院进行了管辖,进入了诉讼程序,就必然要适用到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的法律适用规则,而《法律适用法》中第二十六条关于协议离婚的法律适用在涉外离婚诉讼案件中将变得几无适用的空间,它更多的是在其他的司法程序中涉及对协议离婚效力认定上得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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