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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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遗失被冒用案

作者:王晓影律师时间:2016年11月0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43次举报

案情简介:A是中国GS银行北京CY区支行职员,银行为了保证员工的廉洁性,每年单位会进行内部稽核,确保所有职员未在外设立公司或者作为股东、投资参与其他公司经营。2015年10月份,银行进行该年度内部稽核时发现A是南京偌秋公司的股东,遂要求A作出合理解释。A说其根本不知此事,也从未去过南京与他人合伙设立公司,其身份信息可能被他人冒用了,其本人身份证于2015年3月份在北京三里屯逛街时被偷,当时有去报过案的,其现在所持有身份证为新补办的证件上面的签发日期是可以跟报案记录吻合的。A将上述报案材料与新补办的临时身份证及正式身份证均交给单位审核,单位审核后发现情况属实,可以暂时不对A作出开除处理,但是A必须尽快从南京南京偌秋公司退出。

2015年年底A咨询该如何解决此事,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听了本律师的分析后,委托本律师处理此事,该事最终得以圆满解决。下面具体阐述下本案的处理过程:

1、A希望尽快解决本案,而最快的解决本案的方法可能是与公司协商退出。受理本案后,本律师前去公司注册地南京市秦淮区柴园北路的地址去准备与该公司法人G协商。但是律师到达该公司注册地后发现改地址的经营单位根本不是南京偌秋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而改地址的经营人员跟本律师说明,这此注册地附近都从来没有听说过这家公司。该方案至此因无法查找到该公司而不得不结束。

2、该公司是否在其他地方营业呢,比如工商名称预先登记时的临时地址?本律师随后又去了改地址查询,仍然无果。

3、无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此事,那只能诉讼维权了。此问题根据目前《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有以下几种诉讼方案:

(1)、起诉该公司侵犯A的身份权。(民事诉讼)

(2)起诉该公司及其法人,确认该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协议无效。(民事诉讼)

(3)起诉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秦淮工商局),因其未尽职责审查,导致该公司冒用他人身份设立,要求其撤销该公司的设立登记。(行政诉讼)

因前期协商阶段无法查找该公司及其人员,前两种方案诉讼可能需要公告,时间会比较长,这期间该公司是否会在外进行其他违法经营,最终使A摊上债务等事情无法预知,所以本律师建议A选择最后一个方案,从根本上解决该问题,最后A听取了本律师的意见,决定走行政诉讼程序。

2016年3月底,本律师代A在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起诉,该案进入诉讼程序。该案共经历2次庭审,第一次庭审时,南京市秦淮市场监督局表示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他们只有形式审查的义务,其依规定审查了该公司的设立登记材料,符合受理准许登记的情形,其行政行为不存在任何违法及不合理的地方,且根据原告提供的材料并不能完全证明不是本人设立登记的,请求法院驳回我方的诉讼请求。本案主审法官认为本案的处理结果与该公司及该公司的法人G都有利害关系,需要追加第三人,并且需要鉴定该公司的设立登记材料上的签字是否为原告本人书写。第一次庭审后,法院向该公司及法人G发出应诉材料,通知他们参与诉讼。但是法院邮寄发出的材料一直未能顺利投递,案件进入停摆,法院一度要求本律师办理公告处理本案。本律师见此情形,立即与法院联系要求给予本律师一周时间,来查找该公司法人G,法官见律师愿意自己去查找当事人很意外,而且再晚一周办理公告对于本案并无什么大的影响,所以当即同意并给了本律师一周时间来查找。本律师当即行动起来去到浙江,最后在G的户籍地的车管所查询到G更准确的联系方式,提供给了法官。法官与G联络后,G表示其确实开设了公司,但是是在浙江杭州开设的,没有在南京开设过公司,这个公司跟他没有任何关系,他也不知道这家公司的存在,同时他本人的钱包身份证件也在2015年4月去北京出差的高铁上被盗,当时由于身份证被偷,无法乘坐高铁返程,其改坐飞机回的杭州,有当时的机票存根。回到浙江后其去补办了身份证,现在的身份证签发日期是2015年7月份。随后法院让他去邮局将法院邮寄的材料签收一下,然后安排好开庭时间后让他携带相关的材料来开庭。第二次开庭时G提供了南京偌秋公司设立期间的出行记录表明当时其人在江西及杭州公司里,有出行机票及高铁票,杭州公司财务审批单等一些列表等证据表明其本人当事人根本不可能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最终,法院综合全案证据,认为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南京偌秋公司设立时未能合理审慎地审查,且证据证实该公司的设立登记材料为虚假的,判令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南京偌秋公司的设立登记行政行为,案件取得圆满的结果。

小结:日常生活中身份证件可能会因为被盗或疏忽而遗失,这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近年来,身份证遗失后,被他人冒用设立公司、办理信用卡透支、办理电话号码、甚至有人犯罪使用他人身份证承认犯罪行为等事件时有发生,在此,本律师提醒所有普通市民,身份证件是每个公民必有的证件,应当妥善保管。在身份证遗失后一定要及时的报案或者登报挂失,并且注意保留报案记录及报纸;并且不要随意将自己身份证原件交给别人,甚至借给别人办理信用卡等业务,防范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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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合法权益我来维护,非法利益我爱莫能助。执业以来,本律师恪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严格要求自己,不论是重大疑难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0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