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玉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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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思路

发布者:马玉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762人看过

对于在实践中如何确定二审中的新证据,提供以下思路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第(2)项规定:“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定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基于上述规定,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是可以提出新的证据,但对于哪些属于“新的证据”却没有明确规定。基于这种情况,法官对“新证据”的确定将具有重大意义。如何说服法官,如何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新证据”的确定,提供如下思路,供参考:

1、当事人在原审程序中没有发现的证据,它是指在原审庭审结束之前,在客观上虽已存在,但并不被当事人所知晓的证据,如证据被对方持有等;

2、一些“延时”证据,这类证据的特点在于其处于一种不断的变化发展之中,从而直接影响案件事实的确认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人身伤害案件中,受害人的身体损害后果不稳定,在诉讼终结后,可能产生新的损害后果和医疗费用,于此有关形成的相关证据就是“延时证据”;

3、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而无法收集到的证据,如证人在原审时下落不明而不能作证;

4、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是证明案件所涉法律关系的主要事实,对原裁判结果有实质性影响,不采信将出现明显不公的证据;

5、发现和收集证据的能力无法与另一方相比拟,居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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