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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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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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翼而飞的房子 ——江萌诉赵小华、林大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始末

发布者:吴筱律师|时间:2016年06月17日|分类:合同纠纷 |866人看过

案件描述

以往在写办案总结时,我总是习惯于将胜诉的案件总结公之于众,增添光环,自我鼓励,而对于败诉的案件却羞于启齿。但最近我看完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易胜华的自传后,这种想法却慢慢发生了变化。作为全国知名大律师,易律师从不避讳谈论自己的败诉,反而通过对败诉案件进行深入原因剖析,获得了专业上的长足进步,阅读这些案例我更能理解其成长、成熟的心路历程,领悟到一流律师的修炼方法,鉴于以上,我认为有必要对今年所办理的江萌确认合同无效一案进行总结梳理。本文的写作初衷是总结败诉经验,同时粗浅地谈谈我眼中目前律师所处的执业环境,让更多的当事人了解和理解律师行业的不易,获得外界更多的支持。

一、案情介绍:

2016年年初,通过朋友介绍,我接触到了江流房屋合同纠纷一案:时间追溯到2014年,此时江流与妻子赵小华在L市市区内共同拥有一套价值约100万的房屋,由于感情不和,江流与赵小华协议离婚并约定:由于孩子江萌归赵小华抚养,因此江流自愿将L市这套房子自己所有的50%份额赠与给儿子。办理离婚协议的同时,办理了房屋赠与的过户手续,房屋产权登记为江萌与赵小华各占房屋产权的50%。

此后,赵小华由于赌博欠下了林大志80多万的赌债,因无力偿还,赵小华与林大志签订了一个名义上的买卖合同,将房屋以100万的价值卖给了林大志(林大志实际并未支付该款),并在L市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

三个月后,江流知道了此事,感到十分愤怒和不解,这套房子明明是离婚时自己把一半的产权送给儿子的,为什么现在全部变成了林大志的呢?

二、办案思路:

听完案情介绍,我的第一个想法就是想推掉这个案子,因为这个案子涉及到的当事人均在L市,根据法律的规定,只能在L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我在自贡执业,距离的遥远便会徒增许多办案的成本和时间,但由于林大志在L市长期从事民间放贷活动,社会关系复杂,江流根本不信任L市当地的律师,加上朋友推荐,江流一再请求我承办这个案子,出于帮忙的目的,我最终决定接下该案。

下定决心办案后,首先要理清的是办案思路。

第一种方案,房子既然卖了,那就要求买方林大志实际支付购房款,但是,如果按这样的方法进行办案有几点风险需要考虑:1、合同是赵小华与林大志所签订的,如果要求林大志支付购房款,必须要求赵小华作为原告起诉林大志,如果赵小华不同意,那诉讼第一步就会迈不出去;2、赵小华在签订合同的当天已经给林大志写了一张收条,证明收到了100万,如果林大志当庭出示这个收条,那赵小华是否收到了这笔钱在法律事实认定上还会存在很大的争议;3、赵小华与林大志除了赌债以外还有其他的借贷往来,债权债务关系错综复杂,很难理清赵小华到底欠林大志多少钱,即使法院能查明林大志确实没有支付购房款,如果算不清这笔糊涂账,那也很有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第二种方案,赵小华与林大志签订该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以房产抵消赌债,赌债当然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我方可以选择“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这一理由要求人民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但按这种思路办案也有风险,赌博活动都是秘密地进行的,事后自然没有任何的实物证据、证人证言能够证明两者之间的债权债务为赌债,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我方如果举证不能,肯定会承担败诉的风险。

第三种方案,在房屋转让之前,这套房子有一半的产权是属于江萌的,为了偿还债务,赵小华不光是把房子属于自己的产权份额进行了处理,还一道把属于江萌的产权转让给了林大志,且不论债务是否属于赌债,即使是赵小华与林大志之间的债务合法,儿子在法律上也没有义务需要为母亲还债。本案的实质其实是赵小华与林大志共同侵犯了未成年人江萌的财产。按照这个方向考虑,办案的具体思路也逐渐清晰:江萌作为原告,赵小华与林大志为被告,以二被告的买卖行为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为由,要求人民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无效,从而撤销房管部门的过户登记,使房屋的所有权人恢复到原来的状态,仍由赵小华与江萌两母子共有。

三、办案过程:

明确了办案的思路后,我立即拟写了《起诉状》并组织好的基本的证据材料,递交到L市人民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成年人作为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必须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本案的被告是母亲赵小华与林大志,母亲当然就不能作为江萌的法定代理人,只能由父亲江流担任,因此,除了在诉状中列明江流为江萌的法定代理人之外,《起诉状》落款署名也为江流。没想到,这却成为了我办理这个案件的第一个绊脚石。

在法院的立案庭,立案法官坚持认定,江流与赵小华离婚时协议约定了江萌由赵小华抚养,因此江萌在诉讼过程中的法定代理人只能为母亲赵小华,因此要求我方必须更换法定代理人,否则不予立案。

对于该立案庭的观点,我予以了强硬的回应:1、离婚时,父母关于孩子抚养权的约定仅仅是对孩子日常跟随何方生活的一种意思表达,不管孩子由谁抚养,并不改变父母都是孩子监护人的资格,况且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资格的丧失只能是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并不包括离婚,既然江流仍为江萌的监护人,那理应为了本案的法定代理人。2、原告方提起诉讼,本来就是认为母亲赵小华联合林大志侵犯了其财产权利,如果赵小华成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同时又被列为被告之一,这本来就是自相矛盾的事情。

由于我的坚持,立案庭的法官最终向立案庭领导进行了请示,领导的答复是先立案,法定代理人的选择是否符合规定由民事审判庭进行判断。这表明立案庭最终还是采纳了我的观点,第一个难度算是闯过去了。

半个月后,江流打电话给我,说法院要求与当事人见面。江流从没有参与过诉讼,不知道要如何面对法官,只能让我与法官联系。见到承办法官后,法官第一句话便是让我们更改诉讼请求,从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变更为要求林大志支付购房款。

开庭之前,法官要求与当事人见面本来就让我感到不解,现在又莫名其妙地要求我们更改诉讼请求,我自然要求法官给我方阐明理由。

法官说:“母亲都在合同上签字了,合同当然应认定有效。“

我说:“那如果你的父母背着你签字把你的房子卖了,你会同意吗?”

法官说:“反正我提醒你了,如果不更改诉讼请求,你的当事人肯定会败诉。”

我问法官:“那如果我们更改了诉讼请求,是不是我们一定能胜诉?”

法院说:“还没开庭呢,我怎么能保证你们能胜诉。”

我反问法官:“既然还没开庭,那你怎么就判断我们不更改诉讼请求就一定会败诉?”

话说到这个程度,法院已经面露尴尬了,为了不与法官发生矛盾,我采取了缓和的态度,主动说到:“谢谢你,但是更不更换诉讼请求,我肯定需要给当事人商量。”

根据这些年来从事诉讼代理业务的经验来看,我大概能猜到这件案子的最终结果。很多时候,律师并非愿意依附于法官,也并不是律师的专业知识比法官要差多少,在我国的诉讼体系中,法官才是案子的主导,如果在某一问题上律师与法官的认识不同,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律师也不得不放弃自己的观点,采取迂回、变通的方式达到诉讼目的。在与法官交流后,我立即与江流见了面,如实地陈述了与承办法官沟通的内容。

我对江流说到:“法官要求我们更改诉讼请求的目的现在我不敢妄加揣测,但法官既然已经把话说到这份上了,这个案子在法院基本上就定性了,那就是我们败诉,但是即使我们更改了诉讼请求,因为赵小华已经给林大志出具了收条了,我们同样也面临败诉的风险。诉请变不变更,需要你来做决定。”

让我没想到的是,江流的态度竟然如此地坚决。江流对我说:“吴律师,现在江萌的年龄还小,他不懂得这件事情中间的是非曲直,但以后孩子会长大的,如果他成年后知道了这件事,问来我房子那里去了,我该如何给孩子解释?我的目的就是要帮孩子把房子要回来,我坚决不同意变更诉讼请求。”

江流的立场让我必须坚持住我对案件判断和办案方向,而且,自始至终,我也认为当初制定的诉讼策略是完全正确的。

以江流的名义,我向法官写了一封信。信中我跳出了律师的角色,站在江流的角度陈述了事情的来由,并以一个父亲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从保护孩子的权益出发,给予当事人一个公正的判决。信寄出去后,法官再也未主动跟我或江流进行过联系,我隐隐地感到,这封信其实并没有起到太大的作用,其间,我往返过L市多次调查取证,一直试图与法官联系,请求再次见面便于表达我方的观点,但法官都以有事、开庭再说为由拒绝了我的见面请求。

立案两个月后,到了开庭的时间,庭审中,二被告对案件的事实没有异议,只是林大志认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就应该遵守合同,已经过户了,就不应再起诉。

由于两位被告都没有委托代理人,整个庭审过程几乎没有任何对抗性,这让我反驳林大志的观点显得轻而易举:1、本次庭审的目的就是查明购房合同是否是合法有效的,如果最终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对于没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双方自然没有遵守的必要;2、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除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本案中赵小华为了偿还林大志的赌债,把江萌拥有一半的财产进行了转让,明显是违反了以上法律的规定,应该认定合同无效,判决房屋依然由江萌和赵小华所有。

我在发表辩论意见的最后说到:“归根结底,江萌之所以有房屋一半的产权,是江流在离婚时赠与给他的。毕竟是曾经生活在一起的夫妻,江流知道赵小华有赌博的恶习,为孩子保留一套房子,其目的是为了如果真有一天,赵小华负债累累了,至少孩子的成长、教育在财力方面有足够的保障,但江流怎么也不会想到,原本在孩子和母亲名下的房产就这么轻易地让与了他人,50万的财产一夜之间就不翼而飞了。

在这里,我不想评论被告赵小华作为一个母亲是否称职,我只想说明接下来江萌需要面临的问题,目前,赵小华真的到了债台高筑的地步,江流当初为了购买这套房子,现在也身无分文,毫不夸张地说,江萌下个学期的学杂费都还没有着落。既然法律规定了,非为未成年人利益,不得处分未成年人财产,那我真诚地请求法庭将房屋还给江萌,让江萌能在没有经济压力的环境下成长。”

四、判决结果:

双方发表最后陈述意见后,法官当庭宣判了判决结果,这一举动再次超过了我的意料,这说明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无论如何辩论,其实法官早已经有了自己的判断,所谓庭审,不过是走走形式而已。

法官在判决中称:赵小华作为江萌母亲,有权利代理江萌进行民事行为,签订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方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损害了未成年人利益的理由不成立,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办案感悟:

为了办好这个案子,我投注了大量的心血和时间,在自贡与L市两地之间奔走十多趟,向相关部门调取证据;向案件相关人了解案情,不断地采取各种方法,试图改变法官对案件的看法,但最终却发现未有丝毫作用。判决完全绕开了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强硬地将违法的行为认定为有效,明明把江萌拥有一半产权的房屋用于抵扣赌债,还口口声声地讲未侵犯未成年人的利益,法官是在用近乎蛮狠的逻辑对案子做了裁判,而作为代理人的我,所有的努力都付之东流。我作为实习律师时,我的指导老师曾教导我,成熟的律师千万不能被当事人的情绪所左右,特别是案件败诉后,更需要保持平和的心态,但是当我走出法庭的时候,内心无可避免地充满了无助,许多人看到的律师,表面是如何的光鲜、睿智,但是,往往这种无可奈何才是律师很多时候内心真正的写照。

一个多月后,一个来自L市的同行到自贡办案,由于与所里有合作关系,由我出面接待,其间我与他聊到了这个案子,同行脸上露出诡异的笑容

他说:“这个案子你在L市肯定赢不了。”

我诧异道:“为什么?”

他说:“L市法院的XX与房管局的XX是两口子。”

我顿时豁然开朗,一切都搞清楚了。

赵小华已经在房管部门将房屋过户给了林大志,如果法院认定二人的买卖、过户行为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判决合同无效,那当时过户时房管局是如何审查的?房管局的工作人员肯定会承担失职责任,这也是为什么还未开庭,法官便要求我们更改诉讼请求的原因,即使法官认为我们的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有理有据,也必须做出相反的判决。原来这场诉讼并不是江流代表江萌与赵小华、林大志对抗,而是江流和江萌在与L市法院抗争,不需要任何专业的知识,也能判断案子的结果了,而作为代理人的我,虽然在整个代理中一直尽心竭力 忠于所事,丝毫不敢任何懈怠,但现在回头想想,所做的一切无非以卵击石而已。只是,L市法院参与承办这起案件的人员如果在某天想起了江萌现在的生活现状,是否心里会翻起一丝愧疚,我不得而知。

六、后记:

目前,江流正打算对赵小华提起变更江萌抚养权的诉讼,江流仍然请求我作为他的代理人,这一次我坚决地拒绝了,并非是因为前一个案子败诉我对江流心存愧疚,只是这个案子同样为L市法院管辖,我想,我应该要等到有一天,我的内心足够强大了,才有勇气再一次迈入L市法院的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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