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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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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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X诉自贡市XX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案

发布者:吴筱律师|时间:2016年05月19日|分类:侵权 |787人看过

案件描述

马XX诉自贡市XX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案原本是本律师受理过的案件中一件标的金额非常小的案子,但是由于在该案中在劳动争议这一类型的案件中具有普遍的代表性,因此本律师觉得有必须将本案的办理过程进行简述,以供广大网友进行参考。

案情介绍:

2013年7月,马XX与自贡市XX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同年次月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为1920元,其后每年增加20元。2014年8月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但双方依然保留劳动关系,工资调整为1940元。2015年7月,用人单位以单位效益不好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协商解除,但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5年8月,马XX向自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和由于未购买失业保险而造成的失业保险金损失,2015年12月,自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仲裁裁决书,对马XX的请求予以驳回,其后,马XX找到本律师,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办案过程

本案涉及到当事人的三个诉讼请求,分别是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金损失,作为律师应当对三个诉求结合案情进行分别分析:

1、关于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劳动争议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一年时间,一年的起算点应从那里计算,按用人单位的观点,应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算按此观点,马XX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本律师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支付双倍工资,该规定的立法原意即为保护在劳动关系中作为弱势的劳动者一方,因此,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即对劳动者权利进行了侵害。本案中,该侵害行为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建立劳动关系起就一直处于持续的状态,因此,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从2015年7月,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之时开始计算,因此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2、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因此我方当事人是庭审过程中已提供了录音证据证明是用人单位负责人主动提起解除劳动关系的,因此经济补偿金的诉讼有理有据。

3、对于未购买失业保险的损失赔偿,根据目前我市劳动诉讼的司法实践,对于社会保险的诉请都未支持。但就在2015年,市劳动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过相关的会议纪要,对于用人单位因未购买社会保险而对劳动者造成的损失,用人单位应进行赔偿。对于这一新出台的指导性规定,本律师立即在法庭上引用。自贡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为966元每月,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可以领取最多12个月的保险金,最终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的损失共计11592元。

仲裁结果

最终,人民法院支持了本律师的全部观点,判决用人单位最终支付当事人马XX共计三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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