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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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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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

发布者:吴筱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暴力犯罪 |1231人看过

案件描述

2014年12月,本律师接受了赵XX亲属的委托,为涉嫌组织卖淫罪的赵XX担任辩护人。

一、案情简介:

赵XX,女,1982年出生,户籍为甘肃省武威市人,2008年因朋友介绍来到自贡市从事卖淫活动,期间受到过两次行政处罚。2012年,赵XX所从事卖淫场所(名为:“浴X”)的老板刘X因赵XX多年从事色情服务,深谙其中之道,便安排赵XX进行卖淫妇女的管理、培训工作。2014年7月,经省公安厅统一部署,一举将该卖淫场所端掉,十余名组织者、协助者包括赵XX均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我当事人以涉嫌组织卖淫罪被自贡市X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二、案情分析:

1、工作突破口: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并进入刑事办案程序的人员有:“浴X”的实际投资人刘X,该场所的总经理高XX以及副总经理黄X,我当事人赵XX以及财务、主管等人。其中刘X、高XX、黄X以及赵XX被办案机关认定为涉嫌组织卖淫罪,其余人员均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通过对《刑法》的分析,可以看出,如认定为组织卖淫罪,一般刑期为有期徒刑5至10年,如果定罪为协助组织卖淫罪,有期徒刑为3年以下,由于本案赵XX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对于本案,本律师将工作重点放在了为当事人争取在法庭审理阶段更改罪名上,力争为赵XX减少服刑期。

2、定罪分析:在本案中,老板刘X、 “浴X”总经理高XX以及副总经理黄X均为卖淫场所的投资人和管理者,对卖淫活动都起到了主导作用,以涉嫌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应是适当的。但我当事人赵XX是由老板刘X安排从事卖淫妇女的管理、培训工作的,因此我方当事人的犯罪行为与组织卖淫罪的定义应有一定的区分,辩护人认为应以协助卖淫罪定罪为宜。

三、本案辩点:

2015年7月,本案在自贡市XX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涉嫌本案的十二名犯罪嫌疑人作为同案犯一并参加了庭审。本律师作为赵XX的辩护人在庭上与公诉人据理力争,展开了一场唇枪舌剑的辩论。

公诉人认为,在卖淫活动中,赵XX对卖淫妇女起到了监督、管理的作用。首先,有新进入该场所打算从事卖淫活动的妇女,赵XX均进行卖淫技巧培训, 按该场所要求的服务流程对卖淫的妇女进行严格管理;其次,卖淫妇女的上下班、中途休息的时间均由赵XX安排;最后,对于卖淫妇女为客人服务上钟的安排亦由赵XX统一负责。综上,公诉人认为赵XX应认定为卖淫场所的管理者,构成组织卖淫罪。

本律师作为辩护人在法庭上发表了如下的辩护意见:

1、赵XX作为外省来到本市的一名妇女,没有自己的一技之长,凭借长年的非法活动结识了老板刘X,受刘X的安排,从事了卖淫妇女的培训工作,其工作内容均由刘X安排,事实上自己也是一名被管理者。

2、赵XX虽然对该场所十余名卖淫妇女有一定的管理职责,但如果有新的妇女来到该场所,聘用与否赵XX无决定权;对卖淫妇女违反场所的规章制席,赵XX无权处罚;对卖淫妇女的去留,赵XX也无法决定,以上这些情况均由刘X、高XX以及黄X决定,赵XX甚至没有建议的权利。

3、赵XX虽然在这两年内从事卖淫妇女的培训工作,但赵XX每月均只有5000元的固定工资收入,对该场所的盈利从未有过分红,因此,只能认定赵XX在“浴X”的卖淫活动中起到的是协助作用,并不能认定为组织卖淫。

最终,法院在判决中采信了本律师的观点,认定赵XX的罪名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通过本律师的努力,成功地为当事人减轻了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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