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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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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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盗窃案的辩护技巧

发布者:吴筱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1530人看过

案件描述

2014年8月,本律师接受了陈XX家属的委托,对涉嫌盗窃案的犯罪嫌疑人陈XX提供辩护。

陈XX涉嫌盗窃一案由自贡市XX区公安分局侦查结束,本律师接案之前已由该办案机关转交自贡市XX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本律师首先前住自贡市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陈XX。在与陈XX的交流中,陈XX提供了如下的信息:

陈XX为四川省宜宾市人,2002年因犯盗窃罪被四川宜宾市X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延安市XX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为之前有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处罚纪录且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陈XX属于典型的累犯,不可能取保候审,也没有判处缓刑的可能。

随后本律师前住自贡市XX区人民检察院查阅、调取了案件的相关材料,大概案情为:

陈XX自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五次分别窜往自贡市XX县和XX区服饰店进行盗窃,共盗窃衣物五件,后销赃5030元。后经鉴定,被盗的五件衣物共计价值23213元。

本律师继续对该案的案情材料进行分析:

1、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对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的标准,陈XX已达到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应承担刑事责任。

2、陈XX对五次盗窃的事实供认不讳,但根据陈XX的供述,因每次盗窃成功后,陈XX对赃物都快速地进行了销赃处理,因此自己已经不能记清五件被盗衣物的特征。

3、根据办案机关提供的鉴定报告,本案申请鉴定的参照物为受害人——五家服饰店业主提供的衣物确定的,而根据受害人的笔录,每家服饰店被盗的衣物远不止此一件,因此作为鉴定参照物的衣物与被盗衣物是否为同类物存在疑点。

根据以上分析,本律师提出了如下的辩护观点:

根据被害人的供述,本案所涉的五件衣物均没有明显的特征,供词中只有长男式棕色皮衣、红色的女式衣服等特点的描述,而目前五件被盗衣物已灭失。公安机关仅凭受害人的陈述就认定了XX牌貂毛大衣、XX水貂皮衣、XX翻领皮衣以及XX牌绵羊皮衣”为本案的被盗衣物,并在未经过被害人确认的情况下,仅根据被害人提供的进货纪录就鉴定了上述衣物的价值为23213元。辩护人认为,以上衣物是否为被告所盗衣服的同类物存在疑点,建议法庭在量刑时不予考虑。

此后,在本律师联系和带领下,被告人陈XX的亲属对五位受害人也进行了赔偿并获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书》。被害人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表示当庭认罪,并态度诚恳。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法院在量刑时也对本律师提出的这些情节进行了考虑。

最终,法庭未采信公诉机关提出的盗窃金额23213元的鉴定意见,而以多次盗窃这一情节对陈XX进行了量刑处罚,考虑到上述被害人谅解、当庭悔罪以及累犯情节,法庭最终判决陈XX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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