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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goodcase

自行修复事故车辆依法得到赔偿

发布者:戴开茂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7时45分 | 已阅读: 1436 | 我要评论(条) | 举报

在领取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的判决书时,主办法官告诉我,对方已经把判决确定的赔偿款以及应由其承担的诉讼费用交至法院,如果我方确定不上诉,就让我代为办理放车手续(因我方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已裁定对肇事车辆予以查封),待判决生效后即把款项支付给当事人。

案件描述

在领取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的判决书时,主办法官告诉我,对方已经把判决确定的赔偿款以及应由其承担的诉讼费用交至法院,如果我方确定不上诉,就让我代为办理放车手续(因我方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已裁定对肇事车辆予以查封),待判决生效后即把款项支付给当事人。

对方如此自觉履行,并且主动提前进入“执行”,倒是大大出乎我的意料。

2013年7月29日,陈某驾驶属其姐夫曾某所有的车辆在贺州市八步区某局大院内行驶时,碰撞停放在路边的严某、江某等五人的五辆车,造成五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除一辆皮卡车因损伤较轻,与肇事司机当场私了之外,其余四辆车的车主,在该局有关领导的协调下,与肇事车主曾某及驾驶员陈某达成协议:1、肇事方作为甲方同意四辆车运至相关4S店维修,并且按作为受害方的车主的意愿该修的修,该换的换,直至车主验车满意为准;2、甲方同意补偿乙方即四辆车的车主用车损失及误工补助400元\天。协议还对双方各自的其它权利与义务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次日,肇事方又与其余两名车主私了。因为与严某、江某之间的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和解。随后,肇事车主曾某陪同江某一同前往桂林4S店维修车辆。因曾某在维修价格核定单上签字后立即反悔,维修被搁置。严某车辆在八步维修时,也因双方对4S店核定的价格僵持不下,致使车辆无法维修。

江某和严某慕名找到我时,从事发时起已过去近一个月。了解案情后,我建议当事人自行修复车辆,确定车辆维修费用再起诉。可他们心存疑虑,因为听有人说未经相关部门认证,自行修复车辆,对方对修车的费用有权不予认可。纵观案情,根据我的经验,就本案而言,只要修车手续完备(价格核定、发票齐全),完全可以自行修车,这甚至可以说也是为了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在起诉之前,我给肇事司机陈某打电话,希望以和为贵,调解结案。陈某把我提议的调解方案找了其他律师咨询,明确拒绝调解。

虽然对方不明说拒绝的理由,但我揣测应该是对用车损失及误工补助费用有不同意见。因为双方在协议上对用车损失及误工补助的约定不是很明确,有些笼统,我以每辆车每天400元进行核算,对方也许会以四辆车每天400元,也就是每辆车每天100元予以反驳。为此,我将其定为诉点,围绕此诉点做了相应的举证:让那两名私了的车主出庭作证,证实其在与对方私了时是以每辆车每天400元核算费用的。

没想到的是,对方及其代理律师在答辩及辩论时,仅认为既然诉至法院,就不认可原告提供的修车费用,应以相关资质单位的价格鉴定为准;应由承保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给予赔偿;曾某把车辆借给其陈某,作为车辆出借人,不应对此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对方对我主张每天400元的用车损失及误工补助是默认的。那就几乎没什么可辩的了。我只需举证和说明:第一、由对方陪同去4S店核定价格却不同意进行维修,我的当事人在急需用车、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的情况下,自费修复车辆,现车辆维修手续齐全,对车辆维修费用应予以确认。第二、虽然肇事车辆购买了强制险和商业险,由于肇事司机在事发后弃车逃逸,保险公司在强制险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拒绝就商业险部分的赔偿,依法有据。第三、曾某在事发后,与陈某一同作为甲方,与受害车主签订协议,据此应共同就协议约定的事项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不久,就得到了判决结果,并且出现了文中开头的一幕。当事人获悉这一喜迅,似乎有些后怕地告诉我,他们在委托我之前已经找过其他律师,其他律师建议他们必须先委托或者起诉后申请法院指定价格认证部门鉴定后再维修车辆,后来听完我对案情的分析,见我胸有成竹,就委托我代理,但还是捏了一把汗呢。

回顾此案,对以自行修复车辆的费用确定为最终的赔偿数额,无需多虑,真正有争议的应该是用车损失及误工补助多少的问题,对方对此却不持异议,反倒出乎我的意料。因为协议书的表述有歧义,我代为主张每天每车400元也超出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如果对方提出异议,很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完全支持。庆幸民事诉讼“不诉不理”的原则,在对方认可、并无异议的情况下,法庭也就不会主动申明了。所以,使得我的代理工作歪打正着,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在领取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的判决书时,主办法官告诉我,对方已经把判决确定的赔偿款以及应由其承担的诉讼费用交至法院,如果我方确定不上诉,就让我代为办理放车手续(因我方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已裁定对肇事车辆予以查封),待判决生效后即把款项支付给当事人。

对方如此自觉履行,并且主动提前进入“执行”,倒是大大出乎我的意料。

2013年7月29日,陈某驾驶属其姐夫曾某所有的车辆在贺州市八步区某局大院内行驶时,碰撞停放在路边的严某、江某等五人的五辆车,造成五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除一辆皮卡车因损伤较轻,与肇事司机当场私了之外,其余四辆车的车主,在该局有关领导的协调下,与肇事车主曾某及驾驶员陈某达成协议:1、肇事方作为甲方同意四辆车运至相关4S店维修,并且按作为受害方的车主的意愿该修的修,该换的换,直至车主验车满意为准;2、甲方同意补偿乙方即四辆车的车主用车损失及误工补助400元\天。协议还对双方各自的其它权利与义务进行了约定。协议签订后次日,肇事方又与其余两名车主私了。因为与严某、江某之间的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和解。随后,肇事车主曾某陪同江某一同前往桂林4S店维修车辆。因曾某在维修价格核定单上签字后立即反悔,维修被搁置。严某车辆在八步维修时,也因双方对4S店核定的价格僵持不下,致使车辆无法维修。

江某和严某慕名找到我时,从事发时起已过去近一个月。了解案情后,我建议当事人自行修复车辆,确定车辆维修费用再起诉。可他们心存疑虑,因为听有人说未经相关部门认证,自行修复车辆,对方对修车的费用有权不予认可。纵观案情,根据我的经验,就本案而言,只要修车手续完备(价格核定、发票齐全),完全可以自行修车,这甚至可以说也是为了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在起诉之前,我给肇事司机陈某打电话,希望以和为贵,调解结案。陈某把我提议的调解方案找了其他律师咨询,明确拒绝调解。

虽然对方不明说拒绝的理由,但我揣测应该是对用车损失及误工补助费用有不同意见。因为双方在协议上对用车损失及误工补助的约定不是很明确,有些笼统,我以每辆车每天400元进行核算,对方也许会以四辆车每天400元,也就是每辆车每天100元予以反驳。为此,我将其定为诉点,围绕此诉点做了相应的举证:让那两名私了的车主出庭作证,证实其在与对方私了时是以每辆车每天400元核算费用的。

没想到的是,对方及其代理律师在答辩及辩论时,仅认为既然诉至法院,就不认可原告提供的修车费用,应以相关资质单位的价格鉴定为准;应由承保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给予赔偿;曾某把车辆借给其陈某,作为车辆出借人,不应对此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对方对我主张每天400元的用车损失及误工补助是默认的。那就几乎没什么可辩的了。我只需举证和说明:第一、由对方陪同去4S店核定价格却不同意进行维修,我的当事人在急需用车、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的情况下,自费修复车辆,现车辆维修手续齐全,对车辆维修费用应予以确认。第二、虽然肇事车辆购买了强制险和商业险,由于肇事司机在事发后弃车逃逸,保险公司在强制险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拒绝就商业险部分的赔偿,依法有据。第三、曾某在事发后,与陈某一同作为甲方,与受害车主签订协议,据此应共同就协议约定的事项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不久,就得到了判决结果,并且出现了文中开头的一幕。当事人获悉这一喜迅,似乎有些后怕地告诉我,他们在委托我之前已经找过其他律师,其他律师建议他们必须先委托或者起诉后申请法院指定价格认证部门鉴定后再维修车辆,后来听完我对案情的分析,见我胸有成竹,就委托我代理,但还是捏了一把汗呢。

回顾此案,对以自行修复车辆的费用确定为最终的赔偿数额,无需多虑,真正有争议的应该是用车损失及误工补助多少的问题,对方对此却不持异议,反倒出乎我的意料。因为协议书的表述有歧义,我代为主张每天每车400元也超出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如果对方提出异议,很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完全支持。庆幸民事诉讼“不诉不理”的原则,在对方认可、并无异议的情况下,法庭也就不会主动申明了。所以,使得我的代理工作歪打正着,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