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广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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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继承拆迁安置劳动纠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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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抵押后的拆迁

发布者:郭广平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拆迁安置 |3870人看过

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对于城市房地产拆迁的处理,必须把握以下几点:

1抵押人应当负有及时书面通知的义务。如果抵押人未履行此项义务而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发生城市房地产拆迁,属于不可抗力,对此造成抵押权人的损失,抵押人无过错的,不应承担责任。

3发生城市房地产拆迁时,抵押人如果能重新为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的,抵押权人不能要求提前清偿;如果抵押人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权债务以防受到损失。

4抵押人拒绝提供担保,也不清理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根据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效力,抵押权可及于债务人所获得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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