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广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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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拆迁人擅自强制拆房行为的处罚标准

发布者:郭广平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拆迁安置 |3837人看过

目前的拆迁法律法规对拆迁人擅自强制拆房的行为未有惩罚性规定,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此行为无依据作出处罚。对拆迁人擅自组织强制拆房行为,应由《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调整。  

现实的房屋拆迁活动中,拆迁人野蛮拆房,非法组织实施强制拆房的情况时有发生,目前的拆迁法律法规对拆迁人擅自强制拆房的行为未有惩罚性规定,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此行为无依据作出处罚。对拆迁人擅自组织强制拆房行为,应由《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调整。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单位主管人员指使的,同时处罚该主管人员。

同时,被拆迁人也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为拆迁人虽然取得了拆迁许可证,但不意味着取得了拆除房屋的权利。只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安置问题达成协议,且拆迁人按协议履行了相应义务后,拆迁人才有权组织拆房。除此之外,拆迁人无权自行组织拆房。否则,则属民事侵权行为,被拆迁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拆迁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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