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推动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
第一,宅基地的征收。根据《物权法》第42条,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宅基地使用权的,该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在宅基地使用权被征收后,原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向土地所有人重新申请新的宅基地使用权。征收的目的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并且征收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宅基地的收回。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5条的规定,因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有权收回宅基地,但应当向宅基地使用权人补偿因此受到的损害,并对没有宅基地的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险些之外,宅基地使用权人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或者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宅基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法定的程序也可以收回宅基地。比如宅基地出租等。
第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抛弃。宅基地使用权虽是经审批取得的,但毕竟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因此,权利人有权抛弃宅基地使用权。但为防止权利人利用抛弃宅基地使用权而取得是为有利的宅基地使用权。但为防止权利人利用抛弃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使用权。
第四,宅基地的灭失。《物权法》第154条规定,宅基地可能因自然灾害等原因而失去,此时,宅基地使用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归于消灭。为保障居民的的基本生活需要,在宅基地使用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归于消灭。为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在宅基地灭失的情况下,原宅基地使用权有权重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但是,如果只是宅基地上的建筑和或其它附属物灭失的,则不影响宅基地使用权的效力。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在宅基地上重新建造房屋,以供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