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广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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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解读

发布者:郭广平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879人看过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在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使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而且宅基地的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的标准。在农村,如果一家中子女结婚,成为一户新的家庭,符合条件的即可以以依据当地的标准申请一处宅基地;

第二,农村村民必须依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因为宅基地制度具有一定的社会福利性质,所以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得擅自变更用途,否则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第三;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这是“一户一宅”制度的要求,但因自然原因丧失宅基地的村民可以再次申请宅基地;

第四,宅基地应当尽量使用村内的空闲地,不得占用家用地,即耕地,必须占用耕地的,应当履行相关的的审批手续;

第五:宅基地应当合理使用。权利人应在确定的宅基地范围内,依照规定的使用宅基地,并不妨碍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宅基地的使用权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原因,比如公共利益的需要、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迁移,不得被收回;

第七,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转让、消灭须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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