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广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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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继承拆迁安置劳动纠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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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发布者:郭广平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拆迁安置 |1607人看过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2、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3、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4、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5、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完成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将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立卷、归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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