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锡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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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撤资了,之前的债务咋办呢?

发布者:黄锡娟律师|时间:2023年11月09日|分类:债权债务 |257人看过


案情回顾

自2018年起,被告某工艺厂向原告某实业公司购买玻璃制品。某工艺厂成立于2007年3月30日,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于2020年11月25日由张某变更为张小某


2019年5月18日,某工艺厂向某实业支付了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的货款86537元。在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期间,某工艺厂共计向某实业公司购买玻璃制品的货款总额为109236.9元,扣除在2019年8月至2020年8月期间陆续支付的货款51433.4元,某工艺厂尚欠货款57800.5元。


某实业公司因多次向催款未果,遂诉至该院。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该案中,某工艺厂属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于2020年11月25日由张某变更为张小某。案涉货款属某工艺厂转让前的债务,个人独资企业系由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故张某作为原企业投资人对企业转让前发生的债务在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应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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