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孙某盗窃罪判处缓刑
2016年下半年,孙某因子女升学无法筹措相应的读书费用,盗走工友的摩托车,并将车开至异地某处存放。得知受害人报警后,孙某通过他人将摩托车返还给受害人。后被公安拘留,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律师接受孙某家属委托后,立即至看守所会见孙某,了解到孙某犯罪情节轻微,因为家庭困难铤而走险,案发后通过他人主动归还摩托车,有悔罪表现。会见后律师积极联系孙某的家属,寻找受害人,积极协商,受害人出具《谅解书》。律师凭《谅解书》向公安机关及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均未获批准。至法院阶段开庭审理时,律师再次向法官陈述孙某罪行轻微,未实际造成受害人损失、为初犯,并已取得谅解等情形,建议判处缓刑。法官庭审后同意律师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并在庭后三天即作出缓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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