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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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七大特点并提九点风险提醒

作者:周炜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85次举报

针对当前民间借贷活跃、相关纠纷多发问题,渝北法院从自身审判审际出发,归纳梳理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现的七大特点,并通过新闻媒体向市民朋友发布九点风险提示。

一是案件数量逐年成倍增长。2013年该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801件,2014年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685件,增幅达110%。今年1月,新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达256件,同比2014年1月增长180%。

二是案件涉及资金数额较大。从总量看,2014年该类案件涉案总金额超过18亿。从个案看,2014年该类案件立案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有389件,200万元以上的有182件,500万元以上的有27件,标的额最大的一件达到近800万元。

三是群体性特征日益明显。以往,民间借款大多用于生活消费和解决生活实际困难,近年来出现了较多单个人或是一家人向多人大量高息举债用于生产经营的案件。特别是短期需要大笔资金注入的行业,如房地产业、建筑业尤为突出。由于涉案人数多,金额大,一旦债务人资金链断裂,债权人往往血本无归,有些债务人还涉及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犯罪,即使债权人到法院起诉胜诉了也难以收回其债权。如该院2014年受理的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列民间借贷案件,公司因开发房地产项目向百余人借款,约定高额利息回报,后因项目出现问题,欠债达上亿元,已有50余名债权人向该院起诉追款,涉案总金额达6800余万元。另如重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列民间借贷案件,涉及债权人50余人,涉案总金额近7000万元。

四是个人大额放贷现象增多。受短期限高回报、投机逐利的社会心理驱动,个人大额放贷现象逐渐出现。一些放贷人为了追求高额利息,多方筹措资金进行放贷,普遍存在从亲朋或好友处借款,再以高利率转贷他人,从中牟取利息差的行为。资金出借人只考虑短期内能给自己带来高额收益,而未考虑借款人的偿还能力,甚至根本不认识借款人。一旦借款人到期无力偿还借款,基于个人抵御风险能力较弱,最终导致连环诉讼,也破坏了亲戚、朋友之间的关系。

五是高息借款现象较为普遍。民间借贷中,约定高额利息的现象十分普遍,常见的借款利息为月息2%-5%左右。该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存在约定高额利息情况的约占受案总数的55%,另外还有一些当事人未书面约定利息而私下支付高额利息的案件。一些出借人通过在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的形式规避国家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限制,一些出借人因借款人欠息不付又将利息转为本金通过重复打借条等方式收取高额利息,而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争议较大。

六是借款合同签订不规范。相较于金融借款,民间借贷多为无担保的信用借款,当事人诉讼能力较低,且多发生在亲戚朋友等熟人群体中,或碍于情面或法律意识欠缺,少数借款没有出具相应借据,多数借款尽管有“借条”或“欠条”,但大多只注明借款金额、借款人姓名和借款日期,而支付方式、还款日期、利息支付等诸多合同要件要么缺失、要么约定不明。出借人仅凭对借款人的信任就出借款项,且借条或欠条等主要证据所揭示的借款事实过于简单,难以反映事实全貌,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判定。部分合同约定以房产抵押作为借款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依法设立,导致最终抵押权无法实现。

七是案件执行到位率较低。一些出借人对借款企业、个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情况审查不严,为矛盾纠纷的发生埋下隐患。该类案件无论是判决还是调解后,均面临着“执行难”的问题,执行到位率相对较低。有相当一部分案件,虽然经法院努力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结案,但大多数案件还款期限届至借款人仍不能按约还款。

为引导市民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有效防范民间借贷带来的风险,该院发布以下九点风险提醒:

提醒一:要考虑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

社会诚信缺失是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的主因,有的债务人明知无偿还能力,但为满足经营或生活需要仍然借款;有的是为了将借款以更高利率转借他人,牟取中间的利息差额;有的以诈骗为目的,许诺高额利息回报,举债时即无偿还意向。债务人到期无法偿还即到处逃债躲债,许多债权人无法收回借款。因此,出借款项时不但要看对方的固定资产、经济收入等情况如何,还要看对方平时为人怎样,信誉如何,如果借款人有过赖账的劣迹,就要坚决拒绝,切莫因碍于面子、听信花言巧语或贪图高息而盲目出借。

提醒二:要看借款用途是否合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于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贩毒、吸毒、嫖娼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法律不予保护。即使起诉到法院,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不仅会被驳回,借款也有可能被没收。另外,要谨防非法集资。一些个体企业或业主利用人们贪图高额利息的心理,抛出高息诱饵,在同地域或熟人间进行非法集资。这种集资经营者不是挥霍过度无力偿还就是卷款潜逃甚至构成犯罪,使债权人血本无归。

提醒三:要有担保人或财产抵押作担保

对于大额借款最好让借款人找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个人或单位对其担保,必要时可以让借款人以房产、机动车等个人财产作抵押,并完善相关抵押手续,需要办理登记的还要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依法设立担保物权。这样,万一借款人出现赖账或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便可行使担保物权,对自己的损失进行挽救。

提醒四:要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或借条

借款就应当写为“借条”或“借款合同”,而不应写成“欠条”,因为“欠款”不能反映出是借款关系还是因其他原因所欠下的款项。借款合同除了需注明借款金额、借款人姓名、借款日期等基本要素外,还要注明支付方式、还款日期、利息支付等等,约定应当具体、明确,以防日后出现纠纷难以维护自身权益。合同拟好之后,建议先阅读几遍再签,以防其中关键条款出现错字、漏字等等,一字之差或许会影响整个借款事实的认定。

提醒五:要规范款项交付方式

建议出借资金时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交付,尽量不用现金交付。因为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后,银行会留有相关款项支付记录,而对于现金交付由于没有相应交付记录,双方往往各执一词。另外,签订借款合同并交付借款后,要让借款人出具收条,注明款项支付的方式和支付金额。同时,注意交易过程中证据的保存。

提醒六:要注意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也就是说,借贷到期,出借人要及时催收,如借款人逾期不还,从借款到期之日的次日起两年内,出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可以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或催要证明,这样可以造成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就可以从新的协议订立之日起重新计算。

提醒七:不能收取高额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提醒八:追讨欠款要依法

如果借款人不讲信誉,逃账赖账,债权人切莫采取扣押人质、强抢货物等过激方式,要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事实比较清楚,数额不大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直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必要时,法院可以施行强制执行措施。如果债务人对债务提出异议,债权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时最好一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避免将来官司打赢后无财产可供执行,最终落个“竹篮打水一场空”。

提醒九:投资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投资总会伴随着风险,投资既有获得高额回报的可能,同时也存在,遭受收益损失甚至本金损失的风险。要记住“利息越高,风险越大”。盲目追求高额利息,风险意识不强,最终难免出现逐利折本的结果。出借人要注意风险防控,既要有风险预见性,也要有风险承受力,切不可把全部或大部分积蓄都用于投资,特别是投资于尚不规范的民间借贷之中。一旦借款人拒不还款,逃避甚至下落不明,无可供财产执行,出借人不仅得不到利息,甚至血本无归,此时再寄希望于到法院起诉通过诉讼途径、通过执行程序收回投资为时已晚。

周炜律师,四川武胜人,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现为重庆千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商事/劳动仲裁员;担任中共重庆市...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九龙坡区
  • 执业单位:重庆千品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00120********6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