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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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女主播,接受追求者的赠与,应当返还财产

发布者:周炜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3日|分类:法律顾问 |230人看过


审理法院: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皖10民申17号

裁判时间: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基本案情

XX杭州XXXX有限公司所属的富聊直播平台的女主播,主要在网上唱歌聊天,粉丝在注册账号后可充值换取虚拟货币的“能量”,再用“能量”为主播购买虚拟礼物,进行“打赏”,打赏主播是常见的互动交流方式。2016年6月,XX在富聊直播平台认识XX后添加了微信,并在观看直播时多次在平台充值、刷礼物。XX杭州XXXX有限公司充值13640元。XX通过支付宝、微信分别转账支付给XX24090元(不含XX已返还的22500元,)、8500.22元,合计32590.22元(不含已返还的22500元)。2018年11月,XXXX中断往来。2018年12月16日,XX向黄山XX市公安局XX分局报案控告XX涉嫌诈骗,XX市公安局XX分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2019年1月9日,XXXX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支持刑事立案监督申请。XX遂向法院起诉。2019年12月5日,一审法院对XX作了询问笔录,XX自认其于2015年结婚。

一审判决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一、赵XX在网络直播平台上的充值是否应当返还;二、双方在实际交往中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支付款是否应当返还。

关于争议焦点一。赵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依照有关规定和行业规则注册成为XX直播平台用户,理应按照约定履行该行业规则所确定的义务,其与主播之间互动打赏行为,不属于法律禁止的情形,倪XX有通过自己的劳动行为获取报酬的正当性,且充值的账户为直播平台账户。故对赵XX要求返还直播平台上的充值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倪XX与赵XX现实交往中,接受赵XX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的钱款,并无证据证明双方之前存在其他应当给付财物的法律关系,从有特殊含义数字的转款(如520、1314等)来看,赵XX的行为具有明显成立恋爱关系的目的性,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作为一般人理解,倪XX也应当明白赵XX给付钱款的目的,但并未明确表示其已婚,当双方交往基础丧失后,该赠与关系则视为无效,即归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依法应视情予以返还。对于有关返还财物数额问题。双方通过支付宝或微信平台发生的转款,有较大数额,也有较小数额。故法院按照当前社会人情往来的一般标准,界定1000元以下的往来款属正常交往范围,不支持返还。1000元以上的往来款超出正常值,应当返还;有特定数字含义的钱款应当返还。因此,法院确认应返还的数额为25090.22元。

另,倪XX陈述双方就返还款已达成调解协议的意见,未提交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赵XX不当得利25090.22元;

二、驳回赵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9元,由赵XX负担220元,倪XX负担259元。

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赵XX主张倪XX返还不当得利46282.33元是否应予支持。

网络直播平台的用户通过充值换取虚拟货币,再用虚拟货币购买虚拟礼物“打赏”主播,系网络直播平台上用户与主播间的常见互动方式。倪XX作为富聊直播平台的主播,通过提供直播服务,接受粉丝虚拟礼物,具有正当性,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赵XX主张倪XX返还其向XX直播平台上充值的13640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赵XX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给倪XX的32590.22元。赵XX与倪XX之间并无必须给付财物的法律关系。从赵XX的转账数额来看,其中一些特殊含义数字的转款(如520、1314等)有追求、爱慕的意思,可认定这些特殊含义数字的转款系赵XX以追求倪XX,想与之建立恋爱关系为目的作出的附条件的赠与。倪XX为已婚身份,仍接受赵XX为追求自己而作出的赠与,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构成不当得利。对于没有特殊含义数字的转账,一审法院参考当前社会人情往来的一般标准,界定1000元以下属于正常的社会人情交往,不予返还,1000元以上超出正常的社会人情交往范围,应当返还,该认定并无明显不妥,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赵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58元,由上诉人赵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再审裁定

XX申请再审称,倪XX故意隐瞒个人真实情况,引诱赵XX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充值购买礼物进行打赏,以及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共向其支付46282.33元,致使赵XX被骗,倪XX应当全额返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2020)皖10民终194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被申请人立即退还微信转账8552.33元,支付宝转账24090元,直播平台充值13640元,天猫购物充话费8647元。3.依法追究被申请人的刑事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XX未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网络直播打赏行为是指在互联网模式下,直播平台注册用户为购买网络主播提供的服务而支付相应对价的行为。倪XX作为XX直播平台的主播,通过提供直播服务,接受用户赵XX通过充值换取虚拟货币购买的虚拟礼物,具有正当性,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赵XX主张倪XX返还其向XX直播平台上充值的13640元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赵XX以谈恋爱为目的,通过支付宝、微信向倪XX转账钱款,而倪XX为已婚身份,仍接受赵XX为追求自己而作出的赠与,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构成不当得利,原审法院参考当前社会人情往来的一般标准,酌情界定返还部分,并无明显不当。XX关于倪XX构成诈骗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再审申请理由,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范围,依法不予审查。

综上,赵XX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XX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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