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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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相关法律知识

作者:周炜律师时间:2024年03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4次举报

一、哪些受伤情形属于工伤?

在我国的现行规定中,关于工伤的具体情形,主要规定在《工伤保险条例》中,这其中又具体包括:(一)法定工伤情形;(二)视同工伤情形;(三)豁免工伤情形。

(一)法定工伤情形

工伤是指单位职工在生产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或由于劳动条件、作业环境所致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或者职业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因工外出期间”包括:①.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②.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③.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注意,劳动者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包括:①.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②.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③.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④.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不能单纯地以时间长短作为考量标准。司法实践中,有对于提前两天出发去上班,仍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的案例。法院此时对提前出发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应综合全案情况作出考量。也有对于上班期间请假去看病,去医院路上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的案例,此时法院考虑了请假外出看病这一事由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必须性,考虑到职工请假目的是为了身体康复后继续工作,没有脱离与工作相关的实质,应当认定其请假外出属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对于职工未请假提前下班而发生交通事故,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其有效的制度对该行为进行处理,但不影响职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情形

虽然劳动者的某些受伤情形与工作本身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可能无法将工作原因完全剥离开,且此时对于劳动者进行倾斜保护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公平正义,同时也更契合《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豁免工伤情形

对于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也是有限度的,具体到工伤认定层面,若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即使客观上符合上述法定工伤情形和视同工伤情形,也不按照工伤处理:

1、故意犯罪的(应当以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为依据);

2、醉酒或者吸毒的(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无法获得上述证据的,可以结合相关证据的认定。);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特殊情形的工伤

(一)劳动者在试用期遭受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在试用期所享有的权利义务与试用期满后享有的权利义务是一致的。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同样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认定工伤。

(二)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由谁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通常情况下,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除非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该条规定从有利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工伤保险条例》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作出了补充,即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三)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能否认定工伤?

《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明确,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三、工伤认定

(一)工伤认定申请

1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属地原则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由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参保的,由生产经营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4、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5、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的情形:(1)受不可抗力影响的;(2)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3)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4)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5)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二)工伤认定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工伤认定受理

1、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作出工伤认定或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3、决定书送达。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不服工伤认定结论可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

(1)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2)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周炜律师,四川武胜人,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现为重庆千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商事/劳动仲裁员;担任中共重庆市...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九龙坡区
  • 执业单位:重庆千品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00120********6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