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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手续齐全未领取权属证书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效力问题

发布者:黄海玲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732人看过

房产开发手续齐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没有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我认为这样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和法理依据:

不动产登记与合同效力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房产登记仅起物权公示作用,并没有决定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职能。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契约自由,只要当事人就房屋买卖条件达成一致,符合法律的规定,合同即应生效,不应再以与交易无关的行政机关的审查批准为条件,这也远远超出了房管部门的职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更多的是基于行政管理的目的而规定,旨在对违反者尤其是开发商加以制裁,以禁止其行为;并不否认其行为在私法上的效力。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协议,是否有效关键看是否符合《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生效要件,合同的内容是否为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违反法律的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解释一》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综上所述,取得房产开发手续但没有领取权属证书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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