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重疾险,最怕的不是生病,而是真生了病,保险公司却告诉你:"你的病,没达到条款标准。"很多投保人正是倒在这一句上——明明医生已经确诊,怎么到了理赔,就成了"不符合"。
辽宁一位投保人确诊急性下壁心肌梗死,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险理赔,等来的却是拒赔:保险公司认为,他的情况"没有满足条款对急性心肌梗死约定的四项条件中的至少三项"。
这类案子到底卡在哪? 先说明白一点:不是"是不是心梗"的问题——心梗是医生在临床上明确诊断的,这一点没有争议。真正的分歧在于:条款在"急性心肌梗死"这个病名后面,又附加了一串量化条件,保险公司拿这串条件当尺子,逐条去量,最后得出一个"不够"的结论。
对投保人来说,有两件事值得自己先核一遍:
第一,临床诊断和条款定义之间,到底有没有落差。 医生已经确诊的疾病,和条款要求达到的"严重程度""附加条件"之间,是不是真的差了一截,还是只是保险公司单方面往严里解释。把病历、检查报告和条款逐条对,落差在哪儿、差多少,是能看出来的。
第二,这串附加条件,投保时有没有被清楚地提示、明确地说明。 采用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的条款,应当在投保时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并作出明确说明;没有尽到这个义务的,相关条款可能不产生效力(《保险法》第十七条)。
需要说明的是,保险公司的抗辩不止"未达标准"这一项。它还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为由,主张解除合同、不承担责任,但法院没有采信这一抗辩。
这个案子走到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投保人,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100 万元,并按年利率 4.1% 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也由保险公司负担。这起案件,由李晓伟律师本人承办。
能从这个案子带走三点:
- 条款的附加条件,不是保险公司单方面说了算的;
- 拒赔通知书不是终局,先看清楚拒赔理由属于哪一类,再判断值不值得往下走;
- 诊断和条款之间有落差,是有空间去争取的,但前提是先把材料理清楚、把理由辨明白。
还有一件不能拖的事,是时效。 重疾险属于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诉讼时效是 2 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保险法》第二十六条)。期限是硬约束,先确认自己还在期限内,再谈怎么走。
需要说明:以上是个案结果,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的承诺。一个案子能不能成立、能争取多少,取决于具体的保单条款、病历资料和案情。
李晓伟律师团队(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保险理赔争议法律服务团队),专注保险理赔争议解决 12 年,只代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方,不代理保险公司,只做人身险(重疾/医疗/意外/寿险/团意/人寿险),全风险代理,全国办案,可承接全国保险拒赔案件。
李晓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