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焦伟|时间:2022年03月29日|110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主张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待遇、经济补偿、加班费等问题,被告要求原告为其补缴养老保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应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不予处理。
二、关于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问题。增加的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告增加的请求中,请求支付2019年12月工资、2020年1月、2月工资、5月工资差额与被告劳动仲裁中请求的支付放长假期间基础工资具有不可分性,应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