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焦伟|时间:2022年03月29日|19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6日15时许,被告王XXx驾驶陕AXXXXX/陕AXXXX挂号半挂货车沿31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313KM+945M(中心加油站)处时,与由东向西行驶左转弯驶出国道蔡X某驾驶的陕HXXXXX号两轮摩托车相撞,致蔡X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雷XX与原告在交警部门内的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协议,由雷XX以王XXx名义一次性给予原告经济补偿50000元。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XX负事故同等责任,蔡X某负事故同等责任。被告王XX系被告雷XX雇请的司机,被告雷XX为陕AXXXXX/陕AXXXX挂号半挂货车的实际车主。被告王XX驾驶的车辆陕AXXXXX号半挂牵引车挂靠于XX公司,在被告XX保财险西安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陕AXXXX号挂车挂靠于卡车帮公司,在被告XX寿XX公司投保有责任限额为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现原告因赔偿问题诉至XX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二、代理思路
双方已签订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若其继续起诉,被告雷XX有权要求其返还已支付的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