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国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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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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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律师普法之开设赌场罪

发布者:程国饶律师|时间:2019年03月04日|分类:刑事辩护 |580人看过


赌博属于常见犯罪行为,在节假日期间尤其多,如今网络赌博盛行,往往涉案人数更多,金额更高,公安打击力度也在不断加强,此类行为一般会以开设赌场罪定罪。

 

一、案例

2017年3月至9月,董某、傅某等人组建一个群名为“XX者”的微信群,在群内以发红包“牛牛”的方式赌博,群内对玩家上庄至少抽水88元,并在庄家获利时再对获利数抽水5%以上的形式抽头渔利,群内有参赌人员200人左右,赌博时间是每天中午12时至次日凌晨,每天开局200把左右。董某、傅某等人作为股东分成获利,发包手、财务人员、机器人、赌托、护群等人作为工作人员以分成、抢红包等形式获利。在开设赌场期间,董某、傅某等人抽头渔利数百万元,其中董某、傅某各自分成获利40--50万元。

法院判决情况:

1、被告人董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被告人傅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3、被告人傅某退缴在本院的人民币五万元,予以没收;

4、追缴被告人董某人民币四十万元、傅某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二、律师分析

上述案例是典型的网上赌博案例,犯罪嫌疑人往往利用微信群、QQ群等建立赌博群,用各种方式吸引人去赌博,且组织分工明确,赌资金额大,获利往往远超线下赌博,本案被告人获利金额超过数百万,属于情况严重情形,最终分别判处5年6个月及5年有期徒刑,除以罚金及没收违法所得。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赌博虽来钱快,但犯罪行为必将被法律所惩处。

 

三、相关法律规定

1、《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

79.刑法第303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⑴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⑵赌资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⑶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不满100人的;

⑷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或者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⑸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⑹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⑵赌资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⑶参赌人数累计100人以上的;

⑷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100万元以上,或者获利累计10万元以上的;

⑸招揽未成年人赌博的;

⑹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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