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取证,细节决定成败
程国饶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及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往往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录音取证,但有很多细节,如果不注意可能导致取证无效,最好取证前可以咨询律师。录音取证注意点如下:
1、 录音取证要趁早,越往后取证难度越高
2、可以公证电话录音。
在公证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公证处会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经过公证的证据证明力高于一般的证据。
3、以合法手段收集
双方当面沟通时一方持录音设备(手机或录音笔)或者电话沟通时一方直接电话录音,从手段上讲都是合法的。
如果是采取在他人住所或工作场所等安置偷录设备,或者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录音证据,违法无效。
4、录音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
如债务人为个人一般问题不大,如果对方是公司,则应当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这样对方的讲话才能对他本人或公司有约束力。如开庭时对方不承认被录音人是他本人,这时应及时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5、谈话内容要有一些基本要素,要根据案件具体设定谈话内容的关键点
谈话前设计关键内容,时间、人物/公司、地点、事件概要等因素用于固定客观事实,内容要清楚明确,关键内容应由对方明确表达而不是只答复嗯、啊,可能的话要多次确认。
举例,如果是欠款,那么录音应让债务人完整说出欠钱的具体金额和来龙去脉,金额应准确无误。
6、谈话的语气沟通方式事注意
被录音者必须不是在被逼、被胁迫的情况下录音的,切记任何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等手段取得的证据都无效。
谈话时表达要自然,否则对方可能会警觉导致丧失取证机会。尽量平和沟通,在激动争吵过程中的表达可能会认定为非真实意思表示。
6、注意控制谈话的时间和节奏
谈话时间不宜过长,要控制关键内容,最好集中在某一或某几个时间点上,不要太散乱。
7、必须保护好录音的原始载体
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产生争议时,可能需要司法鉴定,这时要向法院提供原始的视听资料载体,所以原始的载体一定要保留好,不要丢失。
8、要提供完整录音证据,向法院提交时还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刻制成光盘。
录音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