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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XX、谢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0年07月17日 | 发布者:董祥虎 | 点击:25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上诉人谢XX、谢XX与被上诉人杨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1民初2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X原...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谢XX、谢XX与被上诉人杨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1民初2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X原审起诉请求:判令谢XX、谢XX立即返还借款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原审查明:杨X与谢XX系结拜姐妹关系。2010年11月17日,谢XX向杨X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杨X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2011年3月25日,谢XX又向杨X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杨X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2011年4月25日,谢XX再次向杨X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杨X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2011年8月9日,谢XX再次向杨X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杨X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借款后至今,谢XX未返还借款。
另查明,谢XX、谢XX的户籍证明载明二人系夫妻关系,且谢XX、谢XX共同拥有住房一套(坐落在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新华XX)。
原审认为,杨X提供的借条及证人严X出庭作证等证据证明谢XX与杨X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该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杨X虽主张借贷双方口头约定按月利率30‰标准支付利息,且谢XX已向其支付100000元的利息,但与证人严X的证词存在矛盾,结合借贷双方的关系,应当认定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且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故依法应视为不定期无息借贷。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杨X可以催告谢XX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经催告不还,谢XX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杨X主张利息,可以自其向谢XX催告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标准支付利息,由于杨X未提供诉前其向谢XX催收借款具体时间的证据,故催告之日原审法院确定为杨X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之日为宜。杨X主张谢XX、谢XX系夫妻关系,并提交了二人的户籍证明和房产信息,结合谢XX、谢XX的年龄,应认定二人系夫妻关系。因案涉债务发生在谢XX、谢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谢XX、谢XX共同偿还。综上所述,杨X的诉请,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判决:谢XX、谢XX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杨X返还借款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700元,共计9500元,由谢XX、谢XX负担。
谢XX、谢XX上诉请求:1、确认谢XX、谢XX与杨X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合法。2、确认借贷金额不属实。3、撤销一审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决。4、请求不承担资金利息。5、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对案件受理费的判决。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审判程序不合法。1、不应公告送达,因为谢XX并非下落不明,法院未采用其他送达方式就直接公告送达不妥。2、既然公告送达就应适用普通程序,但上诉人2016年9月19日签收的传票上告知的是简易程序,虽从判决书形式上看是普通程序,但未收到变更通知。3、一审缺席判决错误。上诉人向法院提交延期申请书,一审法官亦同意,但开庭时在谢XX因病不能到庭的情况下却缺席判决了。二、本案债权债务形成实为谢XX的赌债及相应的利息。杨X系赌场放高利贷的老板。杨X明知案涉借款系谢XX赌博所用,仍出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应受法律保护。三、一审法院将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错误的。谢XX、谢XX的工资收入足以维持生活且有结余,不需要对外举债,实际上本案借款系谢XX赌债形成,从2012年至今,关于谢XX的民间借贷案件所涉金额达到81万元之多,且这些借款均无还款期限及利息约定,均不是夫妻债务,不应由谢XX承担。
二审查明,在一审法院电话联系谢XX,谢XX拒绝提供送达地址后,一审法院前往谢XX、谢XX的居住地及双方的单位进行送达,未找到两人。后四川省南部县蜀北街道办事处新华路西段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载明辖区居民谢XX、谢XX外出未在家居住。一审法院遂向谢XX、谢XX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开庭时间定为2016年12月2日,并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在2016年11月24日收到了以谢XX、谢XX名义出具的延期开庭申请书。请求延期审理的理由为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困难。在申请人处的谢XX、谢XX的签名与委托代理人谢XX、谢XX处的签名笔迹一致,但与谢XX、谢XX二审中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上谢XX、谢XX本人的签名明显不一致。
另查明,二审中,谢XX提交了五位证人证言欲证明案涉债务为赌债。证人李X到庭欲证实其之前在杨X手下做事,帮杨X送钱。2010年11月左右曾替杨X送了10万元现金给谢XX。当时谢XX在印象水晶茶坊打牌。证人谢X到庭欲证实其曾经参与了一个协调,该协调系谢XX父亲谢XX与一个外号贾XX的人之间的借款债务问题,当时书立的有协议,此外还欲证明谢XX之前跟其聊过关于谢XX赌博欠款的事情,谢XX表示自己均不知情。证人杨X到庭欲证实谢XX曾在其处借款打牌,后予以归还。此外,谢XX当庭用微信视频联系杜XX及李XX,欲证实案涉借款系谢XX、杜XX、李XX几人在一起打牌产生,系赌债加利息组成。其中李XX陈述其因为打牌,也在杨X处借过款。庭上,谢XX还提交了一份《协议书》、一份民事调解书〔贾XX及杨X离婚调解书(2016)川1321民初1546号〕及一份民事判决书〔何XX与谢XX、谢XX、贾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南民初字第1728号〕,该《协议书》甲方为何XX,乙方为谢XX、谢XX、丙方为贾XX、杨X。协议内容主要为谢XX曾在何XX处借款20万元,何XX转入了贾XX的账户,现谢XX偿还何XX借款后,谢XX在贾XX及其妻杨X处的借款中应扣减20万元。落款处有甲方何XX、乙方谢XX及谢XX的代理人谢XX、丙方贾XX代杨X的签名。以上三份书证欲证明谢XX曾在何XX处借款20万元,但何XX出借时打款到杨X的丈夫贾XX的账户上,后抵扣了谢XX在杨X处的借款。杨X质证认为所有证人与谢XX均有厉害关系。当初杨X所有借款均是现金支付给谢XX,第一笔2010年11月的借款确系在茶坊交予谢XX,但谢XX当初陈述是借钱去装修游泳馆,杨X并不清楚款项实际用途。此外,也反证了杨X现金出借款项的事实。对于谢X及杨X的证人证言不能达到谢XX的证明目的,视频作证的证人证言,因证人身份不能确定,未出庭作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认可。对于谢XX提交的《协议书》及民事调解书及民事判决书,杨X表示自己和贾XX已离婚,且婚内财产亦是分开的,不清楚《协议书》载明的相关情况。
再查明。二审中杨X提交了两组证据,第一组为案外人柴X的证言及相关案件材料,内容为李XX因买房向杨X借款20万元,杨X当时没有现金,找柴X借款20万元后又转借给了李XX,后柴X起诉杨X要求还款。欲证明杨X与李XX之间也有借款关系。李XX视频陈述与杨X也有赌债系虚假的,杜XX的陈述也为虚假。第二组证据为《租房合同》及购买清单明细,欲证明杨X、谢XX曾一起做生意,双方有经济往来。谢XX质证认为柴X与杨X、李XX的借款关系与本案无关。《租房合同》系在案涉借条出具后发生,谢XX当时退出了,且投入的资金也未退还。
还查明,贾XX、杨X于1994年1月19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1994年10月7日育有一女贾X。后经贾XX申请,双方于2016年4月24日经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并出具了(2016)川1321民初1546号离婚调解书。在该调解书中未载明双方婚内财产的处分情况。杨X庭审中陈述其与贾XX财产一直分开,所以离婚时并无争议,也就没处理任何财产。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一审审理程序是否合法。2、案涉借款金额的认定。3、案涉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4、应否扣除谢XX向何XX归还的20万元。
关于本案一审审理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首先,一审法院向谢XX、谢XX送达法律文书时,不能获得谢XX、谢XX的联系地址。在谢XX的居住地及单位均不能找到谢XX、谢XX的下落。经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一审法院以公告方式向谢XX、谢XX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符合法律规定。对于谢XX、谢XX所称向法院提交了延期开庭申请书,但该申请书并非谢XX、谢XX本人提交,其在委托人处的签名与受托人签名系同一笔迹,无法确认系谢XX、谢XX本人所签,不能确定系谢XX、谢XX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谢XX、谢XX并无证据证明一审法院对此予以准许,一审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缺席审理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谢XX、谢XX称一审法院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案涉借款金额的认定问题。杨X2010年11月出借给谢XX现金10万元的事实双方均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对该10万元借款,谢XX辩称系杨X在赌场放水的钱,为赌债。杨X则表示系谢XX因装修游泳馆所借,只是出借时谢XX在茶坊,所以借款交付地点在茶坊。谢XX对赌债的辩称仅提供了证人证言予以证明,无其他证据佐证,且除李X的证言陈述将借款交给在茶坊打牌的谢XX外,其余的谢X及杨X的证言中不能证明杨X与谢XX之间发生的借款关系为赌债形成。李XX、杜XX的证人证言因李XX、杜XX未按法律规定出庭作证,法庭无法核实两人的身份信息。且李XX与杨X之间亦存在借贷事实,双方存在利害关系,证言内容与杨X提交的证据亦相互矛盾,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更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综上,谢XX出示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案涉四笔借款为赌债及利息形成,而通过谢XX认可的收到的第一笔借款10万元为现金交付,表明杨X有现金出借的习惯,对案涉四笔金额为50万元的借款,有相应的借条为据,应当予以认定。
关于案涉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借款发生于谢XX与谢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无充分证据证明本案借款不属于谢XX与谢XX的共同债务的情形,故本案属于谢XX与谢XX的共同债务,谢XX与谢XX应当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关于案涉借款应否扣除谢XX向何XX归还的20万元。本案中,从谢XX提交的《协议书》、(2016)川1321民初1546号民事调解书及(2014)南民初字第1728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来看,在贾XX及杨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谢XX曾在案外人何XX处借款20万元,并承担了归还责任。但该笔20万元的借款打入了杨X的丈夫贾XX的账户上,且贾XX明确表明用以抵扣了谢XX在贾XX及杨X处的债务。虽杨X辩称其与贾XX的财产一直分开使用,且对《协议书》的内容并不知情,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且杨X与贾XX即使有内部约定,无证据证明谢XX对此就知情,谢XX在外的借款20万元,归还到了贾XX与杨X的夫妻共同财产之中,而本案借款的形成也是在贾XX及杨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那么该20万元款项,应在本案借款中予以扣除。
综上,谢XX、谢XX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1民初2859号民事判决;
二、谢XX、谢XX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杨X返还借款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谢XX、谢XX负担5800元,杨X负担3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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