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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合同诈骗案法律意见书

发布者:田芳律师|时间:2016年07月19日|分类:法律文书 |2094人看过举报

XX人民检察院:

   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合同诈骗罪犯罪嫌疑人A家属的委托,指派刘杰、田芳律师为本案犯罪嫌疑人A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会见了被告人,向公安机关了解了本案犯罪嫌疑人A涉嫌的罪名和本案的相关情况。现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对本案发表如下律师意见。


A不构成犯罪。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事经济纠纷,不涉及刑事犯罪。

本案的事实为:......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辩护人认为A不构成犯罪。

一、A并未有以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嫌疑人A在承租某公司的机器,并不是以非法占有为故意。A也不是第一次与某公司合作。租赁该机器是因工作需要,并非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二、A在租赁机器的过程中并无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诈骗的行为。

   嫌疑人A在签订合同后,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保证金、预交租金。虽然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未按约给付租金,A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违约责任,但这并不导致合同诈骗犯罪。A与某公司的纠纷是一起民事纠纷,A的行为并无刑法意义上的刑事危险性。A签订合同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行为是一种民事上的违约行为,是典型的民间经济纠纷,非刑事上的诈骗行为。


   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零九条规定“在审查逮捕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已经委托辩护律师的,侦查监督部门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辩护律师的意见应当制作笔录附卷。 辩护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的,办案人员应当审查,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之规定,提出以上法律意见(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民事经济纠纷,犯罪嫌疑人A仅构成民事违约,不构成任何犯罪),请贵院依法采纳。


---本案结果: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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