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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强奸案致检察机关法律意见书

作者:田芳律师时间:2016年07月19日分类:法律文书浏览:2137次举报

  X人民检察院:

  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强奸罪犯罪嫌疑人A家人的委托,指派刘杰、田芳律师为本案犯罪嫌疑人A提供法律服务。接受委托后,我们会见了被告人。现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针对是否有证据证明A对B实施了强奸行为,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以供贵院参考:

  一、案发的基本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A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从客观要件来看: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本案A并没有对B实施任何暴力胁迫行为。B在案发当晚并没有表现出醉酒以后失去基本意识的状态。

  1、B在喝酒后,打电话给其朋友的,证明她当时头脑清醒;

  2、B在与A发生关系前,主动打电话给A,证明她当时头脑清醒;

  3、B在知道自己与他人发生关系后,并没有在第一时间选择报案而是继续在找工作。

  故A对B的行为不应为强奸行为,二人发生关系完全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发生的,并没有违背B的意志。

  三、指控A涉嫌强奸罪应同时达到如下基本证据要求。

  1、有证据证明当时B处于醉酒的状态。

  案发当晚喝酒的数量是否有可能达到醉酒?是否有鉴定意见对B的血液酒精浓度进行测试?

  2、有证据证明违背了B本人的意志。

  是否有证人证言证明B在与A发生关系时曾极力反抗?B身上是否有被强迫的伤痕?

  综上,关于A涉嫌强奸案的证据尚没有查证属实。故提请贵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对A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本案结果: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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