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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周某某赠与合同二审案

作者:田芳律师时间:2025年05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37次举报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16日,杨某某(女)通过抖音进入周某某(男)的抖音直播间与周某某相识。2021年8月31日,两人成为微信好友,后两人通过微信聊天建立不正当感情并发展成为不正当男女关系(杨某某系离异单身、周某某系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周某某去过杨某某在辽宁的家中,杨某某也到常德租房居住。2022年8月4日(七夕节),因杨某某未在周祥直播间给其刷礼物,两人发生矛盾。两人不正当关系存续期间,杨某某在周某某的抖音直播间给周某某刷礼物、打赏共计130000余元,微信转账120000余元(其中部分用于共同生活支出),银行转账直播间装修费用100000元,微信转账用于购车费用99800元。后因两人矛盾激化,杨某某要求周某某退还相应款项,周某某不予退还,杨某某故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均违反了公序良俗,其过错程度相当,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判决周某某返还130000元。一审判决后,杨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杨某某委托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田芳、刘杰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与一、二审诉讼。

代理意见

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

1、一审法院认定杨某某明知周某某已婚错误。

一审法院依据周某某陈述认定杨某某明知周某某已婚错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杨某某明知周某某已婚。

2022年7、8月份知道杨某某知道周某某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后,俩人自7月份起就开始争吵,因周某某称要将杨某某的隐私照外发,杨某某还在鼎城区报过警。

周某某当庭认可,周某某主动去辽宁和杨某某发生关系,且自2022年4月份起与杨某某在常德同居生活4个多月。杨某某作为一个正常人无法预知一个天天和自己生活在一起的又称自己“老婆”的人还没有离婚。

2、一审法院认定杨某某应当对赠与合同的无效承担责任错误。

1)周某某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杨某某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存在重大过错。

2)周某某与杨某某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的目的是为了骗取杨某某财物,是以恋爱手段达到不正当的目的。

双方的聊天记录载明,周某某称:“你不对我物质付出,我会和你睡?”。“哪个大姐给我一场刷几十万音浪我陪她睡,我都愿意”“没有钱,我不可能和你在一起”。周某某向杨某某索取大额财产,并将该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其目的就是为了骗取杨某某的钱财。

3)周某某称用身体换金钱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如周某某和多名女性发生这样的交易,周某某的行为甚至可能构成卖淫的犯罪行为。

4)周某某承诺还款32万元。2022年8月13日中午12:07聊天记录载明杨某某要求周某某还款33万元,周某某称“租房子8000,去大理(连)的路费2000,我只给你32万”。

5)杨某某无过错,杨某某系本案受害人。

杨某某轻信周某某的花言巧语,不远千里从辽宁到常德想和周某某一起生活,陆续为周某某开支40多万元,是本案的受害人,一审法院判决杨某某承担责任无任何依据。

3、一审认定周某某收取的总金额错误。

杨某某提交的证据证明,杨某某共向周某某转款和微信转账共计334141元,该款项已扣除1314、520等特殊数字,杨某某亦未向法院起诉主张赠与给周某某的手表、衣服等物品。在两人同居期间,所有开支均由杨某某支出,从二人的微信转款可以看出,周某某基本未向杨某某转款,也无其他开支,一审法院扣除二人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开支错误,一审法院酌定开支金额为50000元亦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对双方过错划分错误。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杨某某并无过错。一审法院仅凭周某某当庭陈述据此认定杨某某过错明显错误。按一审法院裁判的原则,杨某某明显承担了超过50%的责任。一审法院酌定的退还13万元款系滥用自由裁量权、罔顾基本证据以及事实作出的判决,应当予以改判。

本案中周某某以恋爱为手段骗取金钱,以身体换金钱的行为违反了社会的公序良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背离,人民法院对于这种不良社会风气应予以批判、抵制。

【判决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23)湘0703民初6号民事判决;

二、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杨某某334 141元。

裁判文书(2023)湘07民终722号

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周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金钱与杨某某建立不正当恋爱关系并同居,违反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禁止性规定,违反了夫妻应当忠实的婚姻家庭道德规范,违背公序良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赠与合同为无效合同,本案合同无效和纠纷酿成的根本原因在周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杨某某诉讼请求周某某返还334141元的主张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未超过杨某某赠与周某某的总额,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评析

以恋爱为名索要财物的认定

一、本案是否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后作出财产处分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本案中,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曾建议委托人去报案,公安机关在了解情况后认为是感情纠纷,不排队民事欺诈的行为,但未构成犯罪,未立案处理。本案的证据基本上是双方的聊天记录,笔者在看完男女双方的聊天记录后确实未找到男方在与女方交往时表明其已婚的直接证据,要想将其定为刑事案件难度较大。但很明显男方在与女方交往时,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明显存在过错,要求其返还大额赠与的财产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在征得委托人意见后,直接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二、两性交往过程中哪些钱财能要求返还

法律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对于彩礼的返还,法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本案是女方在交往过程中对男方给予了大额财产,不同与彩礼。在交往几个月期间,除了抖音打赏外,直接转给男方和为男方购买的大额财物就达30多万元,而女方自己并无工作,对男方的赠与是其与前夫离婚时分得的财产。如此大额的赠与,即使是俩人不存在违反公俗良序的情形,人民法院要审查时亦会考虑双方交往的时间、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来综合判决。

结语和建议

单身人士在谈恋爱时,要充分了解对方的个人信息、婚姻状况等具体情况。在交往期间,应当理性对待经济问题。特别是女性,很容易被爱情冲昏头脑,如果不提高警惕,擦亮眼睛,就有被欺骗的可能。当发现对方以各种理由频繁索要钱财,就要谨防个人财产受损。发现自己被骗时,及时报警并保存好证据,依法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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