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人民检察院:
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诈骗罪犯罪嫌疑人XXX家属的委托,指派田芳律师为本案犯罪嫌疑人XX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了解了本案犯罪嫌疑人XXX涉嫌的罪名和本案的相关情况。现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对本案发表如下律师意见。
XXX不构成犯罪。XXX的行为是一种民事代理行为,不涉及刑事犯罪。
本案的客观事实为:
根据法律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辩护人认为XXX不构成犯罪。
一、XXX并无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1、XXX与各委托人签订合同并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收取钱财。
委托合同签订后,XXX即开始进行相关的工作,包括整理资料,和其他4位委托人一同去各级部门维权。按合同约定,收取的费用为维权经费,这些费用包含在交通费、文印费、住宿费、餐费等各种费用。
2、XXX的代理行为不触犯刑事法律,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信访代理只是民事代理的一种。目前湖南省虽未推行信访代理制度,但全国有部分省市已在实行,如青海省《青海省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信访人因故不能直接向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的,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代理人应当如实反映信访人的真实意愿。”由此可见,信访代理并未违反法律法规。故XXX的行为只是一个普通的民事代理行为,在代理的过程中,并未违反《信访条例》的任何规定,更谈不上触犯刑事法律。
二、XXX在代理过程中无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诈骗的行为。
三、本案没有实际被害人,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但委托XXX 的委托人向XXX支付的费用完全是出于自愿所给付,没有陷入任何错误认识。公安机关立案后,绝大多数委托人联名致信公安机关,明确要求将XXX无罪释放,并表明其是他们的合法代理人。这充分证明了本案实际上属于民事案件,与刑事犯罪风马牛不相及。
本案处理结果,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