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陈某经案外人刘某推荐到澧县查看傅某欲转押的一款路虎揽胜车辆。2020年10月18日,傅某向陈某出具收条一份,收到陈某转押车辆订金3000元。同月19日,陈某(乙方)与傅某(甲方)签订《车辆转押协议》,约定:“甲方:傅某乙方:陈某甲方现将车牌照为揽胜运动车辆转押给乙方,具体协议如下:一、车辆品牌路虎揽胜,型号,车架号,发动机号,转押价格200000元。二、甲方保证对上述车辆享有质押权,享有转押权利。三、转押时甲方向乙方付车辆相关权属、权利证书以及相关手续。......六、甲方保证该车辆不是盗抢、诈骗、租赁车辆。七、甲方保证该车辆是车辆所有人抵押的,如不是车辆所有人抵押的发生一切后果与法律责任与乙方无关。”傅某在协议尾部的甲方处签名捺印,陈某当时未在协议的乙方处签字,后予以补签。当日,陈某委托案外人陈某某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卡向傅某长沙银行的银行卡转入197000元。傅某于同日向陈某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陈某某支付揽胜运动车款贰拾万元整(200000.00),本人保证车辆手续正常,非水车、非套牌、非盗抢车。傅某2020.10.19”。并将上述车辆及该车的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姜某)、《汽车质押借款合同》、《借条》、《债权转让协议》、《质物交接书》、《委托书》、《还(付)款/续贷确认书》、《质押车辆移交清单》等交付给了陈某。2020年11月至12月期间,陈某对案涉车辆陆续进行了维修,共支付费用30887元。2021年3月31日,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因办理20201117长春市南关区王某被诈骗案,以南公(民)扣字[2021]200号扣押决定书从陈某处扣押了案涉车辆。陈某要求傅某退款未果,遂委托我所田芳律师代理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车辆由公安机关决定扣押,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裁定驳回起诉。陈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陈某与傅某之间就案涉车辆的交易行为是一种合同关系,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本案应当进入实体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澧县人民法院审理。澧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陈某与傅某的《车辆转押协议》,傅某返还陈某转押款200000元。傅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代理意见】
一、本案属于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
1、按一审法院的裁判逻辑,本案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即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但一审法院并未告知陈某向什么机关申请解决。而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本案案由是买卖合同纠纷,无论是案由还是法院主管范围,也无论是客观事实还是法律事实,又或是适用法律和当事人争议焦点,均属人民法院审理范围。一审法院将本应由其管辖的案件推之门外,不管不顾,显然违反了“法官不得拒绝裁判”的基本原则。
2、本案的当事人均不涉嫌犯罪,不适用先刑后民的法律原则。
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本案中的当事人均不涉嫌犯罪,且陈某与傅某均向澧县公安报案,均被澧县公安以此案系经济纠纷为由拒绝受理。而先刑后民的原则,只有在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对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足以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的前提下,才应当优先处理刑事案件,然后再处理民事纠纷。但本案中,无论刑事案件判决结果如何,均对本案当事人不产生影响,因为涉案车辆的真正所有权人已报案,车辆必将返还给真正所有权人,陈某与傅某之间只有车辆价款的返还和损失赔偿问题。
二、涉案车辆已被扣押,陈某购车目的不能实现,应当解除合同,傅某应返还购车款。
1、陈某与傅某签订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现车辆被扣押,陈某已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当解除合同。
傅某未按合同约定“保证该车不是盗抢、诈骗、租赁车辆”导致陈某购买车辆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陈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应得到法院支持。
综上,本案中陈某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傅某以14.5万元的价格购进车辆,再转手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陈宇,从中已牟取巨额利润,且利润远高于4S店及二手车行。同时,傅某又怠于向其卖家主张权利,导致本案诉讼发生。本案陈某已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无过错,且陈某并未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只提出了合理的诉求,故该诉求应得到的法律的支持。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原告陈某与被告傅某的《车辆转押协议》;被告傅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某转押款200000元。
【裁判文书】(2021)湘0723民初2300号
被告在收取原告3000元订金后,与原告签订《车辆转押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00000元转押款,被告向原告交付了该车辆及其权利证书与相关手续,应认定原、被告间就案涉车辆交易的合同关系已成立。该协议第六条约定“甲方保证该车辆不是盗抢、诈骗、租赁车辆。”及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收条中承诺该车辆“手续正常,非水车、非套牌、非盗抢车”。而案涉车辆在交付原告后,即被公安机关办理王某被诈骗案从原告处扣押,被告明显构成违约,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对原告主张解除原、被告间《车辆转押协议》及要求被告返还转押款2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其主张被告支付车辆维修费用30887元的诉请部分,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近年来,笔者办理多起转押车(二手车)买卖案件,大部分与本案类似。卖方提供车辆相关的手续,包括行驶证、转押协议、车辆原始购买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车辆交易后,未办理过户手续。在买家使用一段时间后,车辆或被公安机关扣押或被抵押公司收回或被人民法院执行时扣押,造成购买人巨额经济损失甚至人身伤害。
本案中,陈某购买的车辆并非以低于市场价格进行交易,且在交易前,通过交警查询过车辆信息,交易时显示车辆状态为正常。在常德购买后行使至新疆途中维修多次,在维修时被告知车辆A柱焊接为事故车,维修费用超3万余元。陈某花费20多万元,真正使用车辆的时间不到3个月。进入诉讼程序后,从立案到最终拿到胜诉判决,历经四个审判程序,尚未拿到执行款。为查清案件事实,确定车辆状态,人民法院与长春公安多次联系,请求协助办理,最终虽判决退还购车款,但陈某维权之路实属不易。
【结语和建议】
购买二手车的风险
目前市场上此类转押(二手)车多为外地担保公司或汽车租赁公司提供,以不具备过户手续的中高档车进行层层转押,二手车车行收购后再对外出售。为让购买者相信车辆合法性,通过伪造或欺骗的手段提供车辆所有权的“合法” 材料,从而促成交易。
提醒广大市民,在购买二手车时,
1、不要贪图便宜,车辆过户登记后才能确定所有权。即使要买,一定要到正规交易市场购买证照齐全,无欠款、无纠纷、能办理过户手续的车辆,并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2、在买卖协议中对车辆的状况及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约定明确,若买车后车辆被其他机关或租赁公司扣押,应迅速联系卖家, 保留微信、电话等交流记录,固定证据,以备报案或民事诉讼之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