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常德XX公司与被上诉人A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常民一终字第2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德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北正街居委会朗XX(常德市XX门卫二楼),
法定代表人A,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54年1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常德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A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00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常德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A、B,被上诉人A及其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007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 浚
审 判 员 贺德全
审 判 员 张 利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A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