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翠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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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某与郭某、肖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陈翠霞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14日 2983人看过 举报

2023-06-14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巩某,男,192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赵庄兴龙社区居民,住太原市。

委托代理人张晓斌,山西融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女,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赵庄兴龙社区居民,住太原市。

被告肖某,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赵庄兴龙社区居民,住太原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飞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翠霞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巩某与被告郭某、被告肖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巩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晓斌,被告郭某、被告肖某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赵飞、陈翠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结果:

一、位于太原市尖草坪区赵庄村新三区1号宅基地内面积为97.95平方米的二层结构房屋被拆迁后所安置的建筑面积为13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期房)的全部权益归原告巩某享有。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履行。

二、被告郭某、肖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十日内返还原告巩某房屋拆迁补偿金42000元。

三、位于太原市尖草坪区赵庄村新三区1号宅基地内面积为97.95平方米的二层结构房屋被拆迁后奖励给巩某的30平方米住宅、35平方米商铺的全部权益归原告巩某享有。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履行。

四、驳回原告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638元,由被告郭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翠霞,系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法学硕士。主要擅长业务范围包括劳动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太原
  • 执业单位: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120********94
  • 擅长领域:继承、离婚、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工程建筑
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
1140120********94 继承、离婚、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