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巩某,男,192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赵庄兴龙社区居民,住太原市。
委托代理人张晓斌,山西融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女,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赵庄兴龙社区居民,住太原市。
被告肖某,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赵庄兴龙社区居民,住太原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飞,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翠霞,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巩某与被告郭某、被告肖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巩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晓斌,被告郭某、被告肖某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赵飞、陈翠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结果:
一、位于太原市尖草坪区赵庄村新三区1号宅基地内面积为97.95平方米的二层结构房屋被拆迁后所安置的建筑面积为13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期房)的全部权益归原告巩某享有。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履行。
二、被告郭某、肖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十日内返还原告巩某房屋拆迁补偿金42000元。
三、位于太原市尖草坪区赵庄村新三区1号宅基地内面积为97.95平方米的二层结构房屋被拆迁后奖励给巩某的30平方米住宅、35平方米商铺的全部权益归原告巩某享有。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履行。
四、驳回原告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638元,由被告郭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翠霞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