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补偿的活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的书面协议。房屋拆迁合同有时包括补偿协议和安置协议,有时仅反映其中的一项。
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起诉和受理问题,具体来说: 第一,对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第二,对于拆迁决定或者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不服提起的诉讼,在性质上属于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第三,当事人之间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适当的,当事人依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四,对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经行政裁决,而强行将被拆迁人的房屋拆除的,当事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第五,当事人之间达成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仅就协议内容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