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鑫律师

  • 执业资质:1440320**********

  • 执业机构: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股权纠纷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电子邮件发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无效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1306人看过

基本案情:

王小姐所在公司采用无纸化办公,经常利用发送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内部交流。

王小姐系该公司销售主管,因业绩不佳,公司欲与她解除合同,并向王小姐的邮箱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办理离职手续,离开公司。

王小姐认为公司通过邮件形式向她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合法,便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请求认定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无效。

律师分析

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影响重大,法律规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及形式作了严格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必须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送达给劳动者。同时,对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文本,还要至少保存2年备查。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