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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能以怀孕女工自行离开不适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812人看过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受特殊保护。深圳劳动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维护“三期”女职工的权益。

基本案情:

小王于2014年1月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她所在的作业场所空气中的铅及其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了国家卫生标准,属于有毒有害工种。

现在,小王已怀孕三个月,为保证胎儿健康发育,医院书面建议她不要在有毒有害环境下工作。小王便持医院的诊断证明及建议书,多次要求公司领导重新安排劳动岗位,但被拒绝。

僵持一周后,她便自行离开岗位到其他岗位帮助工作,公司遂以小王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为由,决定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

小王认为公司解除与自己的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合法,便找到深圳劳动律师咨询。

律师分析: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其不得解除与小王的劳动合同。

1、公司不应让小王从事原工作。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规定了八类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其中第一类是“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她所在的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表明小王怀孕后不应再在该岗位上工作。

2、公司应当另行安排工作。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也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在小王已经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及建议书的情况下,公司理应为小王“安排其他劳动”。

3、小王不属于擅自离岗。

在她的多次要求之下,公司在一个星期过后仍不予理睬,坚持要她在原岗位工作,这对于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来说,属违章指挥;对于小王及胎儿的健康而言,又是强令冒险作业。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因此,小王自行离开岗位到其他岗位帮助工作并无不当,公司应当依法为小王安排其能够适应的工作岗位,并减轻劳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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