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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是否可索要赔偿

发布者:刘志鑫律师|时间:2015年11月11日|分类:人身损害 |864人看过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方不仅不需要承担小孩的抚养费还可以请求女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因为女方的行为符合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具体情形中的第二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父母是未成年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继父母。本案中,王某某并不是王某的亲生儿子而是他妻子孙某与别人所生,王某与王某某之间既非生父子也非养父子和继父子的关系,王某不需要支付王某某抚养费。

2、根据我国婚姻法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孙某是否具有婚姻法四十六条列举的四种情形是王某是否可以取得损害赔偿的关键,笔者认为孙某具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一情形,王某某的存在就是最好的证明。尽管在一审时孙某起诉离婚时的理由是“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但是从本质上来看,孙某的外遇是其起诉离婚最主要的原因。

3、一审时王某并不知道孙某的外遇这一情形因而没有请求损害赔偿,二审时是否可以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三款: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及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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